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管国有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湘财综[2003]31号颁布时间:2003-05-22
2003年5月22日 湘财综[2003]3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城镇划拨土
地使用权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有
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
直管国有土地出让金征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湘单位、省直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出让续期登记时,均须按本通知规定交纳土地出让
金。
二、省直管国有土地出让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批复,
受让人依据土地资产处置批复与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用“一般缴款书”将土地出让金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受让人凭银行缴款回执和“湖南
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款收据”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
续。
三、省直管国有土地出让金仍按4:6比例实行省与所在市或县(市、区)分成。
省级分成部分,由省财政厅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土地资产处置批复,
在办理年终决算时与有关市、州单独结算。
四、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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