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我省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湘财综[2003]29号颁布时间:2003-05-16
2003年5月16日 湘财综[2003]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
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
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减免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
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度检验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
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我省已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排污费、城
市道路占用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
同)、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费。
(二)对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度检验费、卫
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
辆安全性能检测费。
(三)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度检验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
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
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费。
(五)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长江干线航道
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
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
水处理费。
上述收费收入中,属于中央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度检验费、排污费、长
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等,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度检验
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按现行标准减免
20%;公路养路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费、水路运输管理费
等按现行标准减免30%;其余收费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本通知发布之前,
已经收缴入库的收费收入,不再退还。
二、因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
消化,各级财政不予补助。上述收费减免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
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外,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同时,取消各市、州、县越权出台的各种
乱收费项目。
四、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
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
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
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取消或减免收费项目、
减免收费资金数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五、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本市州、本部门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
要予以严肃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