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进口汽车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湘财综[2003]28号颁布时间:2003-05-14
2003年5月14日 湘财综[2003]28号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27号)精神,为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收
取进口汽车配额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国家机电办每年下达的进口汽车配额收取进口
汽车配额有偿使用费。
二、进口汽车配额有偿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省外经贸厅收取进口汽车配额有偿使用费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
省财政厅办理票据领购证,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进口汽车配额有偿使用费属行政性收费,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专项用于支
持我省机电产品出口。省外经贸厅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
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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