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合作湖南省洞庭湖生态造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湘财外字[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4-10
1998年4月10日 湘财外字[1998]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德合作湖南省洞庭湖生态造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管
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两国政府达成的《财政协议》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德国复兴银行提供的无偿援助资金
(二)省地县三级政府的配套资金
(三)项目区市、县、乡的自筹资金
第三条 工作职责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概算、决算和年度资金计划,
按德方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无偿援助资金的提取和拨付手续、合理使用本级项目
资金,检查、监督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项目资金的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定期编制
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会计报表。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批项目的概(预)算和办理无偿援助资金的提款审批和支付
手续,筹集并管理本级配套资金,管理上级拨入的配套资金,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
使用,审核年度项目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审核同级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进
展报告和报表,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完工后的评估和移交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项目办都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在所在单位计财部门指导下负
责加强项目的财务管理。项目结束后,各级项目办应向所在单位计财部门办理有关财
务移交手续。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安排应严格按照《财政协议》,坚持“先配套后拨补”、“量
入为出”的原则。项目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六条 中德合作湖南省洞庭湖生态造林项目总投资9433万元人民币,其中德
国政府赠款1200万马克(折人民币6000万元)省内配套资金3433万元,
占项目总投资的36.4%。省内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三级政府按项目总投资的
12.5%、5%、18.9%相应配套,从1998年起,分5年到位。
第七条 各级项目办应按规定在银行开设专户(省项目办应将开户行名称及帐号通
知德国复兴银行),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八条 项目援款的开支范围
1、用于100%的境外直接用汇的费用开支;
2、用于项目区营造防浪护堤林、补植封山育林、封山育林70%的费用开支;
3、用于项目区营造防护林80%的费用开支;
4、用于项目区建造节能灶60%的费用开支;
5、用于了望塔、设备、车辆等设备70%的购建费用开支;
6、用于咨询、国外培训100%的费用开支;
7、用于咨询不可预见费100%及物资和物价不可预见费25%的费用开支。
项目援款不得用于支付设备进口税和项目日常性开支、管理费、国内人员培训费
等费用。
第九条 配套资金用于项目援款支付不足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各项费用开支。
第十条 项目授款拨付的管理
项目资金按《财政协议》规定的原则实行按工程进度拨付的方式。
(一)项目进口设备和咨询服务费、国外技术培训费由省项目办负责,按照《财
政协议》规定支付。
(二)设备采购、省级技术培训由省项目办统一办理,设备采购清单必须及时报
同级财政部门,采购活动必须有同级财政部门参加。
(三)造林工程费用实行按计划分阶段付款的办法。
(四)援款拨付所需的证明文件
1、购买设备时,必须提供:
(1)货物清单;货比三家方式下,各供货商的报价单;货物验收单以及咨询工
程师的评估书或合同裁定意见书;
(2)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商业发票副本、运费单等。
2、项目造林的开支要有如下资料:
(1)工程进度报告;
(2)《中德合作造林作业劳动手册》、《中德合作造林作业劳务费发放花名册》
及按作业内容逐级编报的《劳务费汇总表》、税务机关印发的劳务费结算发票;
(3)项目工程及造林的检查验收单和咨询工程师的证明材料:
(4)被授权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书。
3、了望塔、节能灶建设开支要有以下资料:
(1)经省项目办审批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预算;
(2)施工设计及县项目单位与施工者签订的承包合同,项目单位负责人及咨询
工程师的验收签字证明;
(3)税务机关印制的劳务费结算发票和工程竣工决算。
第三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中德
合作项目造林生产费用明细表、中德合作项目工程进度表、中德合作项目在建工程成
本表、援款及配套资金完成情况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二条 县项目办应于每季、年度终了15日内将季度、年度报表一式两份报送
同级财政部门和省项目办。省项目办应于每年终了四周内向省财政厅、国家外经贸部
和德国复兴银行报送年度财务报告,每季度向省财政厅、外经贸部和德国复兴银行汇
报一次项目进度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应接受德国复兴银行、上级项目管理机构和财政、审计部
门的监督检查。对在项目管理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德两国《财
政协议》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在项目管理中
做出贡献的人员,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项目区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
政厅、省项目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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