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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的饲料加工企业不享受税收三年返还政策的复函

湘财外函字[1998]1号颁布时间:1998-01-19

     1998年1月19日 湘财外函字[1998]1号 岳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外商企业是否享受湘政发[1995]28号文件规定的税收返还政 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我们认为湘政发[1995]28号文件规 定“从t996年起我省地方财政从饲料加工企业所得的增值税(分享部分)和所得 税三年全部返还给企业”,是对国内企业的优惠政策,由于现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 商投资企业均已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和流转税税负增加部分可以退还的优惠政策, 因而不应再享受其他优惠。正大是岳阳有限公司流转税和所得税已享受了比一般外商 投资企业更优惠的政策,因此,199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 不能返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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