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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1998年度国有商业物资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财务决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8]第62号颁布时间:1998-12-25

     1998年12月25日 湘财商字[1998]第62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粮食局、省供销总社、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 司:   国有商业、物资、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是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评价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为了做好1998年度上述企业财务决算编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正确核算、计量企业各项资产,搞好帐务清理核对工作   1、国有企业在年度终了前,要彻底清理各项资产,保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对确实已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在帐力上如实反映,并进行处理。 按照我厅《关于国有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湘财(95)商字第 316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超过以下处 理权限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和国资部门审批:(1)实行就地纳税的企业,按独 立纳税企业确认,对于大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中小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20万元 的;(2)实行统一纳税的企业集团或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在年度内 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上年末企业净资产0.5%的。按照湘财(94)商字第321号 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其处理权限为:省级企业在盘亏和毁报废抵减盘盈 后净损失在15万元以内的,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上述额度的,报省财政厅 审批。地、市、州、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由地市州、县财政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根据我厅《关于支持受重灾的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和供销社恢复生产 经营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通知》(湘财商字[1998]53号)规定,定购粮、保 护价粮因灾损失的报损,必须按照粮食财务管理权限,经同级技术监督部门鉴定核实 损失的程序和数量后,报同级粮食、物价、审计、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共同审批损失金 额。省储备在省政府未批准核销前,不得核销其损失。国家专储粮、506粮、甲字 粮的损失,以地市为单位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核实后,由省统一报财政部和国家粮 食储备局审批核销。   3、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年度决算前,企业必须对各类固定资产建 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验收并办理竣工手 续,对于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要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 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已提折旧。短期负债利息或 已完工程的长期负债利息,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列入“待摊费用”、“递 延资产”,更不得摆在帐外,已免造成潜亏。   4、认真清理企业各项收入,搞好收入对帐工作。对应收单位和个人的租赁收入、 职工经营承包收入、职工收入借欠的公款等,企业要及时催收入帐。对银行占压库款、 库款的极次科目出现差错等问题,财政部门要及时通知并督促缴款单位、征收机关和 国库予以更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和财务制度,做好企业财务处理工作   1、各地、各单位应根据《中共源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湘发[1998]12号)规定,切 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财政安排和社会筹 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拨付。企业收到财政和社会保 险等有关部门拨入的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不计入企业损益,专 项用于保障企业困难职工生活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其中,用于企业困难职工生活费发 放的,直接从该项资金中核销;用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的,计入国家资本金。   2、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过产权转让进一步放活国有中小型企 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发[1998]9号),被出售的企业以核定的上年应缴 税额为基数,对所得税超基数部分和增值税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经同级政府 和财政部门批准,3年内由税部门征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对安置本省分流下岗 职工超过企业原有职工总数的20%的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财政部门批准,两年 内其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再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3、做好受重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有关财政财务处理工作。根据我厅湘财商字 [1998]53号以及省政府湘传电[1998]123号文件规定,今年对企业 平抑灾区菜价、肉价和收购灾民生猪而发生的价差损失,财政部门要尽力安排资金或 从企业上缴收入中退库予以支持解决,无法解决且企业由此出现亏损的,可由企业在 以后年度利润中弥补,并视同效益计提效益工作;因重灾造成严重损失,恢复生产经 营十分困难的企业无力上缴1998年及以前年度欠缴的所得税的,经同级财政、税 务部门核实批准后可予缓缴或免缴;其他应缴财政收入亦可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予以 免缴;当年已缴入库的所得税和其他财政收入可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退库给企业; 企业帮助受重灾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以及响应政府号召捐献的资金和物资,损赠金额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列入营业外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的部分,依次从税后企业工资基金结余、福利费和盈 余公积金列支。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出售该项资产或进 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 格计入营业收入;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其出售收入扣 除有关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4、加强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企业应根据我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业务招 待费管理的通知》(湘财工字[1998]14号)精神,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的使 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年初应将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备案,年末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当年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企业要建立 并坚持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企业按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 待费确实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企业,不得核销增加的业务招待 费。   5、为了改进和完善政府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机制,确保职工工资增长速度与 全替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997年起,我省在长沙、湘潭 等七城市进行了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依据逐步从工资总额 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过渡到工资指导线管理办法。为搞好企业工效挂钩与工资指 导线办法的衔接,今年,凡经各级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并下达挂钩 基数的企业,仍应进行工效挂钩结算,并实行工资指导线与工效挂钩双控办法,即用 工效挂钩办法决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用指导线控制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实际 发放。对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按财政、劳动部门确定的当地工资指导线标准提 取和发放职工工资。工资指导线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湖南省劳动厅、财政厅湘劳 [1997]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6、严格按照规定,切实做好有关税收政策的财务处理。   (1)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8]25号规定,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 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 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我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 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湘财税字[1998]57号)规定,从 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 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入征收 增值税,同时,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由6%调减为4%.   (3)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 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湘财税字[1998]40号)规定,从 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饲料、农膜、若干品种化肥、 若干品种农药、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货物继续免征增值税;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等品种的农药从1998年6月1日至 200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胺磷等品种的农 药从1998年6月1日恢复征收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 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1号,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以湘财税字[1998]14号文转发)规定,2000年 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 策。企业收到退还的增值税后,应按规定做好帐务处理工作。   7、合理进行利润分配。根据我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 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湘财工字[1998]7号)规定,企业提取10%的法 定盈余公积金后,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 积金之后,可以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 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企业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公益金;企业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帐损失,需 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实收资本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三、切实做好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工作   1、做好有关政企分开的财务处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8]7号) 规定,政企分开后,各级粮食局机关财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企业、附营企业财务彻底分 开,独立核算。各级政府要合理核定本级粮食局的人员编制,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的工资和其它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各级粮食局不得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向企 业摊派,不得集中企业折旧基金,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应补粮食收储企业的财政 补贴款。已实行政企分开的各级粮食局应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对原与附营业 务统一核算的粮食收储企业,应根据粮油购销调存等业务量的大小,实行定员定岗, 由此产生的富余人员应划入附营业务企业或采取其他方式分流,同时,从资产、负债、 人员、机构上与附营业务彻底分开,组建独立法人的附营业务经济实体,划转相应的 资产和负债,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企业须具有必要的资本金,且在商业银行单独开户。 根据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粮食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时,其资产、负债和 所有者权益等的划转方案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2、做好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及其财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规定,国有粮 食收储企业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已拨付的超储 利息、费用补贴。顺价销售粮食的销售成本按销售时上月末当年购进定购粮、保护价 粮库存比例分配销售数量,分别乘以当年购进定购价和保护价进行结转。不得多结转 保护价粮成本,省结转定购粮成本,虚增销售利润;也不得少结转保护价粮成本,多 结转定购粮成本,发生销售亏损。以前年度高价位购进的粮食,可随着市粮价的回升 亏损挂帐。对需降价处理的陈化粮,应根据其粮源性质,由享有粮权的政府批准,由 同级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品质和数量,同级物价、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 以质论价的原则共同确定销售价格。陈化粮应主要用于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严禁 化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经各级政府批准,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 损,属于国家专储粮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属于地方储备粮、定购粮的,由地方同级 财政负担,或从通过顺价销售定购粮、保护价粮产生的利润中解决;属于粮食企业周 转粮的,由企业计入商品削价损失。   3、做好粮食企业消化财务挂帐及其财务处理工作。为切实消化1991粮食年 度以前政策性财务挂帐,我厅以湘财商字[1998]10号、30号、55号文件 先后安排了消化挂帐资金,省财政通过专户拨付各地的消化挂帐资金要及时拨付到挂 帐粮食企业,并督促企业做好相应的帐务处理。省财政通过专户拨付各地的政策性财 务挂账利息补贴的有关帐务处理按湘财商字[1998]24号、56号文件执行。   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新增财务挂帐仍按粮食企业财 务体制,分别由各级政府负责消化,具体消化办法待中央清理审计结论和消化方案下 达后另行通知。对这部分挂帐,除199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财政通过拨 补政策性挂帐本息、超储库存补贴和其他补贴已消化的应予冲销外,其它部分粮食企 业暂不作帐务调整。   4、做好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财务处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省储备粮、超 正常库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基层粮食收储企业,各地应我厅安排的拨补数作 “补贴收入”、“应收补贴款”处理。粮食收储企业在第四季度发生的财政应补超正 常库存利息费用支出,先由财政部门按应补贴粮食数量和补贴标准计算到收储企业, 收储企业按财政部门计算核实的应补数列入当期盈亏,作“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 入”处理,财政部门按中央统一规定将这一部分补贴结转到1999年第一季度拨补。 超正常库存粮食数量及补贴核算办法按我厅《关于预拨1998粮食年度超正常库存 粮食利息费用补贴的通知》(湘财商字[1998]48号)执行。   我湘财商字[1998]48号文件规定,从1998粮食年度起,国有粮食收 储企业未按政策规定分离出去的附营业务粮食库存,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粮食加工 企业、饲料工业、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以及各类公司的经营粮食周转库存,以及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高于保护价收购的市畅销粮食、优质稻等库存,均不享受财政超储 补贴,也不得将各级政府建立的储备粮计入超储补贴范围重复享受补贴。各级粮食主 管部门必须将不享受超正常库存在统计表中分别反映,如实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有关 数据。   5、进一步做好关于军粮供应的财政财务处理工作。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省农业发展银行《转发总后勤部等〈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进一步做好军粮供 应工作的通知〉》(湘粮计联[1998]085号)精神,各地要保持军供粮源筹 措渠道不变,军粮供应价格、等级、质量标准不变,军粮差价补贴渠道和补贴办法不 变,军粮供应管理体系不变。军粮差价补贴款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用 于军供以外的其他经营,也不得以此归还或抵扣其他粮油经营贷款。军粮供应企业 (包括有军粮供应任务的粮店)必须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军粮财务专户,原在其 他商业银行开设的军粮财务专户必须于11月底以前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军粮供应 企业按军供价供应部队的大米、小麦粉,将实际收到上级拨入的军粮差价款计入企业 盈亏,作增加“应收补贴款——应收国家粮油差价补贴”和“补贴收入”处理。   6、做好中央进口转国家专储小麦的财务处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 局《关于中央进口转国家专项储备小麦入库结算价和财务处理部门的通知》(财商字 [1998]154号),省粮食局等部门以湘计联(1996)021号、076 号文件下达各地的中央进口小麦转为国家专项储备小麦的入库结算价确定为2350 元/吨,企业原已按预收金额核算库存成本的,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进 口转国家专项储备小麦入库结算价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湘财商字[1998] 65号)文件规定进行帐务调整。   7、做好出口大米的财务处理工作。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做 好1998年第一批绅籼米加工出口工作的通知》(湘计经贸[1998]081号)、 《关于做好1998年第二批早籼米加工出口工作的通知》(湘计经贸[1998] 174号)有关规定,出口大米补贴款由省财政补助60%,市县财政自行负责 40%,市县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垫付,年终决算时进行扣缴。粮食企业应按规定 结转库存成本,将工业返还的节米款冲减销售成本。财政补贴作补贴收入核算。   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转发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1998年第一批国家专项储备粮出口计划的通知》(湘粮 计联[1998]056号文件规定,在中央尚未核定我省专储粮出口加工费用标准 之前,其费用开支标准暂按450/吨(大米)掌握。因中央暂未核定,由于专储稻 谷达不到质量要求而串换的新陈大米差价补贴标准,故这部分差价支出暂列“应收补 贴款——中央财政”处理。   四、认真编审企业年度决算,搞好企业财务分析   (一)、在原汇编口径中,除已实施法律破产程序的企业在报表编报时予以说明 可不纳入决算范围外,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填报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年内破产重组的 企业按重组后的财务隶属关系和预算级次上报汇总;被兼并、拍卖的企业,如兼并、 购买方为国有企业,由购买或兼并企业合并报表上报汇总。年内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划 转的,应按划转的财政预算级次上报汇总。集体企业(供销合作社除外)只限系统内 的,填报“集体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分户统计调查表”。已实行股份合作制,且国有股 份占企业总股份25%以上的企业,按国有企业的要求报送年度工商企业会计报表, 国有股份未达到企业总股份25%的,按集体企业分户报送“集体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分户统计调查表”;已经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按股份制企业报表编报,由地市州 财政局商贸科上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为国有独资,则填报年度工商企业会计 报表,否则,填报股份制企业报表。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资、合组建的企业,其年 度会计报表由股份占50%以上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填报,如双方或多方持股均等,则 应由协议主管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主管单位一方填报。以上未界定的国有商业、 物资企业均填报年度工商企业会计报表。粮食企业、供销企业填列粮食、供销合作社 报表。汇编统计的企业填报报表应做到不重不漏。   2、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和成员单位、大型联合企业的下属单位各自 分别具有法人资格的(包括二级法人、三级法人),则这些企业和单位应分别为法人 单位填报年度会计报表。如果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和大型联合企业只有一个法人,则 以整个集团或联合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填报年度会计报表。企业集团总部、大型联 合企业总部原则上作为了一个法人单位填报年度会计报表。如只有管理职能,没有开 展实际生产业务活动的,可随其核心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填报年度会计报表。   3、填列《1998年集体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分户统计调查表》的商业、物资、 粮食企业的范围应是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00万元或本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 企业。   (一)提高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质量。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经字[1998]114号)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 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 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实施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一并上交主管财政机关。但国有粮食、副食品储备企业以及 棉麻、农资储备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仍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2、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核无误后再进行汇总。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及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1998年度财务分析、财务情况说 明。财务分析要有情况、有数据、有问题、有建议。财务情况说明书重点要说明企业 户数、资产增减、收入退库及与预算对帐情况。商业、物资、供销、粮食企业的年度 会计报表按我厅印发的报表格式和编表说明编制。   3、报送时间。各地市州财政局和省直主管单位应于1999年3月25日之前 将有交决算(包括工商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供销合作社、地方商业银行、地方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户数据软盘(各2张)和汇总会计报表(包括工商企业、供销 合作社、粮食企业,数据盘2张),以及报表编制说明、企业代码更改表、财务情况 说明书、商业事业费决算报表等报送我厅商业处。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的年度汇总会计 报表和各企业的决算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各一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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