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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下达1999年度第一批国家专项储备粮出口计划的通知

湘粮计联[1998]087号颁布时间:1998-12-09

     1998年12月9日 湘粮计联[1998]087号 各地(州)、市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城陵矶、赤山、霞凝粮库(张家界、 自治州不发):   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1999年第一批 国家专项储备粮出口计划的通知》(国粮调联[1998]164号)精神,现将我 省1999年第一批国家专项储备大米出口计划下达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安排。本次下达各地专储大米出口计划11.45万吨(含湘粮计联 [1998]067号4万吨)。根据中央关于专储大米出口按照“先出低价位后出 高价位”安排粮源的原则,以及中央核定的我省1998年第一批25万吨, 1999年第一批11.45万吨专储出口大米粮源出库顺序,分别确定按每50公 斤稻谷37元、75元、74.5元的价格顺序出库。现随文下达核定后的一批25 万吨和第二惹事生非11.45万吨粮源出库计划,其中有关专储出口大米粮源出库 价位,对原计划作了适当调整,以此文件为准。各地要迅速将此出库计划分解落实到 点库,并将落实到点库的出库计划于1998年12月20日前报省粮食局、省财政 厅和省农业发展银行。   二、专储粮出口贷款结算。按照《转发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关于下达1998年第一批国家专项储备粮出口计划的通知〉》(湘粮计联 [1998]0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贷款按湘农发行[1998]一 处字第1号《转发总行〈关于国家需费用贷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 定执行。   三、关于出口专储大米加工原料串换问题。根据大米出口合同,要求出口大米必 须是1997年及以后生产的大米。为保证专储出口任务顺利完成,凡库存专储稻谷 达不到要求的,由各地市粮食局统筹组织串换商品粮库存中符合出口质量标准的稻谷 加工出口。用于串换商品库存稻谷可以先出库,等出口结算后按规定全部归还占用的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息,但必须做到专款专担,补贴标准由财政部会国家粮食储备局 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后,再由省核拨到地市。   四、关于专储粮指标划转问题。划出方74.5元/100斤的直管专储粮就地 转为65元/100斤的定购粮;划入方将97年度65元/100斤的定购粮转为 国家专储安排加工出口,霞凝划出给长沙市的直管专储粮8066吨,系霞凝委托长 沙市收购的直管专储粮,指标在长沙市内部划转。有关划出转入双方货款价差、新陈 差、品质差等中央核定标准后,省再核拨到有关地市。   五、统计处理。按照中央要求,专储粮出口装船平仓后,即作“专储出口”统计。 各地市应在每月末根据省粮食局反馈出口装船平仓数量和出库粮源在相关的专储粮报 表中作“专储出口”统计和调减统计库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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