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5日 湘政农办[1998]25号
各地、州、市、县农办、财政局、乡镇企业(委)局、清产核资办:
现将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1998]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行,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其
目的是要摸清集体资产的“家底”,明晰资产所有权,核实资产总量,健全资产的各
项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各地都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建立健
全农村集体资产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以及清交核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
的领导。
二、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
组的协调和领导下,由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协
作的原则,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各级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清产核
资办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
三、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同农村财务清理整顿和村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
进行,防止走过场。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工作方案
和办法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的标
准、统一报表格式、统一培训教材,力争在1999年3月底以前完成。
四、各地要依法搞好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
门要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要认真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农村
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的审核、确
认、发证、建档等日常事务工作,由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承担。各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对经审
核、确认后的集体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向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
单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学校,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
登记证》和《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证书。
五、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所需经费,按
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所需经费,在管理费中
列支。企业的清产核资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附件: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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