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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监狱财务制度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农字[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湘财农字[1998]9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各监狱单位:   根据财政部“财农字[1998]5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 就监狱财务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监狱主管部门按企业利润收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以调节基层监狱经费余 缺,是否属于下级上缴收入或其他收入项目,能否按预算内资金对待”的问题。   根据《监狱财务制度》规定,监狱主管部门拨入收入是指监狱主管部门拨入的除 财拨款以外的收入。监狱主管部门按企业利润收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以调节基层监狱经 费余缺,监狱在收到此项经费时,应列入“其他收入-监狱主管部门拨入收入”。“下 级上缴收入”主要反映监狱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财政拨款不足而由监狱生产经营单 位“营业外支出”列支的经费,以及监狱所属机构、企业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有关款项。   同时,根据《监狱财务制度》第八条“监狱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 规定,监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利润按一定比例收取的资金用以调节基层监狱经费余缺, 这部分经费应纳入监狱收入预算管理。   二、关于“监狱其他收入全部纳入监狱预算,与纳入国家预算有什么区别,应该 怎么对待”的问题。   监狱预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并结合监狱的具体情况编制的,是国家预算在监狱这一行业的具体体现。 根据《监狱财务制度》规定,监狱预算包括监狱财政拨入经费收支预算和监狱其他收 支预算。监狱其他收入为财政拨款收入的必要补充。应全部纳入监狱预算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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