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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一九九五年度国有旅游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摘录)

湘财(95)外字第393号颁布时间:1995-12-19

     1995年12月19日 湘财(95)外字第393号   为做好1995年度国有旅游企业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审 1995年度国有旅游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的精神,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做好年度决算编报 工作。   1.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企业财务 通则》、行业财务制度和国家各项财政税收政策,督促企业按时、保质完成财务决算 编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在汇编本地区、本部门国 有旅游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时,应严格按照“先审后汇”的原则进行,确保报表的编制 质量并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2.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旅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 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财(95)外字第351号)的要求,帮助所属企业 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备案。   3.企业在12月底以前必须认真盘点财产,防止虚盈实亏和截留、隐瞒利润, 要做到帐实、帐帐、帐表相符。省属旅游企业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全年累计净损失在 20万元以上,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全年累计净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应经企业主管 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地市企业的审批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4.企业应做好往来帐款的清理工作,对枣期的应收帐款要积极采取措施催收, 对确应列作坏帐损失的,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其中省属旅游企业每笔金额在5万元以 上或全年累计金额20万元以上的坏帐损失,必须报经省财政厅审批核销。各地企业 坏帐损失的审批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5.根据湘财(95)税字第329号文的规定,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公债的利 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购买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纳税。   企业对外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若投资方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所得税。   6.企业的各工福利基金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4%的比例计提。根据财政部(9 4)财外字第457号文件规定,旅游企业福利费超支部分,在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 除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可计入成本费用。   国有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按以下原则执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必须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效益增长或下浮工资,并按已核定的工资基数及新增效益工资方案 执行;未实行“工资挂钩”的企业,计税工资按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确定。   7.旅游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其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在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之内,在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以及 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纳税时调整。企业的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 入营业外支出,但没收财物损失;违法经营罚款、税收滞纳金、罚款等,在纳税时进 行调整。   8.对于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交的质量保证金,应设立专户储存,余项 资金的上交、管理、支付及贷款等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并接受同级财政部 门的监督。旅行社将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作为其他长期资产,记入“存出保证金”科目, 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返还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时,计入营 业支出。   9.旅游涉外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应计入企业营业收入总额:并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省属企业按税后部分的30%上交旅游主管部门,各地企业是否上交由同级财政部门 确定,上交后的剩余部分并入营业收入总额参加利润分配,原则上不能设立福利基金 和奖励基金。   10.1995年,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有盈利的企业按不超过 利润总额的10%向其行政主管部门上交行政管理费、这部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准予扣除。   11.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旅游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新旧制度衔接问题 的通知》(〈93〉财外字第477号)规定,1995年国有旅游企业的职工奖金 应全部计入成本费用。   12.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湘财(95)工字175号),企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 企业的住房基金总额。企业企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用于住房方面的公益金以及 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企业的费用性支出,其费用性支出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执 行房改的企业出售国有住房,应按照规定将出售收入的10 %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未执行房改的企业按原来的固定资产清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3.根据国务院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清产 核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清字(1995)2号),要求在1995年要全面 完成清产核资任务。在企业资产核产中,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 金挂帐等,按国家规行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冲减有关资金后仍不能解决的损失和挂帐 余额,企业自行解决。   14.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销局(9 4)财工字第295号《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及《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资 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湘财(95)工字291号)的规定。 企业税后利润应按国家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5-10%的公益金,未 分配利润应大部分转为盈余公积金,小部分转为公益金,省直旅游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51%转作盈余公积金,49%转作公益金。各地企业的具体分配比例由同级财政部 门核定。企业的盈余公积良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0%时,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要求企业 将盈余公积金转为实收资本。   15.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 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财(95)工字290号)的规定执行。企业 实行公司制改建,原企业由于国家专项拨款,各类建设基金投入以及按规定实行先征 后退办法返还给企业的各种税收等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应转为国家股,企业不得以 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职工个人。   16.国有企业兴办企业应严格执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 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95)工字75号),在资产、机构、人 员等方面与原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实行财务脱钩。划出的资产,原则上应实行有偿转 让。所有制性质不变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国有企业按调出资 产净额冲减资本公积金,兴办企业按调入资产净须增加资本公积金。属于成建制无偿 调拨的资产,报经同级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匡有企业冲减国家资本金,兴办的企业 增加国家资本金。   17.国有旅游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程序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股占25%(含25%)以上的,其会计报表由各地、州、市财政局 分户单独上报。   二、做好财务分析工作,认真编审报送财务决算报表。   1.各级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认真编好1995年度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并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 印发〈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湘财(95)外字第3 52号)规定的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同时分析企业经营 中出现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2.汇编范围:本地区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旅游企业及其投资兴办办的各类 企业汇编全套报表,未实行财政归口管理的国有旅游企业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只 汇编04表。   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有条件的原则上都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各级主 管财政部门应对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进行审查监督,不得 通过指定中介机构审查的方式代替决算审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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