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证券机构财务监管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8]11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湘财商字[1998]11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湖南证券交易中心、湖南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省证券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为了维护金融
市场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国家、证券机构以及投资者的利益,各级财政部门必
须对证券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证券机构财务监管的
通知》(财国债字[1998]7号)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企
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7]44号)的要求,为规范其财务
行为,以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能,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地方性证券公司、证
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以及国债中介机构等证券机构进行财务监管。对证券机构
的分支机构的日常财务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同级主管财政部门依分
支机构的上级机构及其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要求实施财务监管。
二、各地财政部门对证券机构的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政企职责分开,充分落实
企业财务自主权,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实施监管,维护国有权
益,防止国家收入流失;企业外部财务监管、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
相结合。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金融机
构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的审批权。财政国债中介机构
比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金融机构会计制度》执行。
四、各地财政部门对证券机构的检查监督应包括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重点是以
下几个方面:
1、检查证券机构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
财政厅其他有关规定。
2、督促证券机构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
管理水平,把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监督检查证券机构消费性资金的使用。证券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要本着节约
精简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4、监督检查证券机构的对外投资。证券机构的对外投资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报董事会审批。
5、监督检查证券机构与关联机构的资金往来。证券机构与关联机构之间的资金
我往来、收入费用的核算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经费开支等,要分帐管理、独立核算。
6、监督检查证券机构资金的调度。证券机构要建立资金调度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证券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对无效合
同、合法凭证和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
7、监督检查证券机构成本费用的核算。证券机构要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
务制度》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
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
8、监督检查证券机构的资产处置。对证券机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
报废等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损失以及财产担保损失等,必须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
批制度。证券机构对外投资中的财产转移,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和报批制度。
9、监督检查证券机构的利润分配。证券机构依法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必须按
规定分配。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但不得发给职工个人,也不得超
支使用。
10、监督检查证券机构的财务报告。证券枫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五、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比照湘财[95]商
字第316号文所确定的权限,对证券机构的以下财务事项进行审批。
1、证券机构坏帐准备金的提取必须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
定执行,其坏帐损失必须按规定程序处理,超过处理权限的须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
核销。
2、审批非常损失。证券机构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属
损失严重,企业无法弥补的净损失,由主管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列营业外支出。
3、审查确定固定资产的盘亏、盘盈和作废。证券机构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
盘盈和作废要进行认真审查,按规定程序处理,列营业外支出,对超过处理权限的必
须报同级主管财政部门确认。
六、证券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其中股份制企业的决算报告经董事
会批准后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国有全资企业的决算报告要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要求,监督证券机构正确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
财经纪律。
2、在对证券机构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解
决问题,切实提高财务监管的有效性。
3、负责做好证券机构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和年度决算报表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工作,有关办法另行下达。
4、在对证券机构的财务监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干预证券机构
的自主权,不得泄露证券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证券机构索取费用和报
酬。
八、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作用。为确保财务报告的
真实、准确、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九、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地方证券机构的财政登记制度,要求登记的机构户数齐全,
数字资料准确,并于3月底以前报送我厅。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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