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安排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专项资金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湘财商字[1998]10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城陵矶粮库:
为消化1991年粮食年度以前的政策性财务挂帐,经研究,决定通过消化粮食
政策性财务挂帐专户下拨专项资金并将部分粮食企业到期应归还我厅的商贸周转金就
地安排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通过省农发行营业部将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专项资金拨付你地。此项
资金专项用于消化经省认定的1991粮食年度以前的政策性财务挂帐,请你们及时
分解落实到挂帐粮食企业,不得滞留拖延,更不得挪作他用。拨补渠道、会计处理等
按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湘粮财联[1996]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地粮食企业近几年借用我厅且已到期的商贸周转金免予归还,就地安排用
于消化经省认定的1991粮食年度以前的政策性财务挂帐,请迅速分解落实到挂帐
企业。个别借款企业与挂帐企业不一致的,要进行内部划解与拨付,也可以结合本地
消化1995-1996年的政策性财务挂帐进行调整。帐务处理如下:地市州财政
局作冲减我厅商贸周转金债务并同时冲减粮食企业(或县市财政局)商贸周转金债权
帐务处理;粮食企业作借:长期借款(或应付款--财政周转金),贷:应收补贴款
——1991粮食年度以前政策性财务挂帐;内部划解与拨付的,要根据实际情况,
作增减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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