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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湘财(95)外字第97号颁布时间:1995-04-06

     1995年4月6日 湘财(95)外字第97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 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凡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劳务输出实行独立核算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均需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件》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所得税。 2.上述企业取得的境外收入按国家税法规定已抵扣所得税款的,不再实行“财 政返还”办法。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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