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调整水淹区移民用粮补贴专户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8]3号颁布时间:1998-01-24
1998年1月24日 湘财商字[1998]3号
各地市州、有关县财政局、移民开发局(办):
为加强对水淹区移民用粮补贴款的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11次省
长办公会议决定,移民用粮补贴专户由省财政厅管理调整为省移民开发局管理。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省粮食局负责筹集的移民用粮补贴款,必须按季
度并提前一个月汇入省移民开民局开设的“水淹区移民用粮补贴专户”。为便于对口
管理,各地市州县(市)移民开发局(办)必须迅速在当地银行开设“水淹区移民用
粮补贴专户”(长沙市和没有移民用粮差价补贴款由财政代管)。从1998年二季
度起,水淹区移民用粮差价补贴款由省、地市州、县(市)移民开发局(办)在每季
度的首月通过专户实行封闭式按季逐级下拨。
二、各地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对原在当地农发行开设的“水淹区移民用粮补
贴专户”余额进行清理,造出移交清册,在1998年2月底前将专户余额(包括应
拨未拨的移民用粮差价补贴和专户存款累计利息收)全部转入当地移民局(办)开设
的“水淹区移民用粮补贴专户”,并注销原专户(长沙市和没有移民机构的县市除外)。
三、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户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移民用粮补贴款及时足额到
位和发放,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虚报冒领。专
户存款利息收入只能用于水淹区移民用粮补贴方面的开支。
四、各地接此通知后,请速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尽快办理有关移交手续,以保证
专户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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