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世行贷款“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实施办法
颁布时间:1995-03-01
1995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开发信贷协定》(以下简称信贷协
定)和财政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实施‘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
项目’的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根据财政部、林业部制定的“关于森林
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的实施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实施“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的执行单位和管理
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为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省、地(州、市)、县(市)均要成立由同
级人民政府领导和财政、林业、计划、外汇、银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领
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协调内外关系,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指导
项目实施。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
一、省级项目,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省世界银行贷款林业项目办公室(简称省项目办)设在省林业厅,接受省
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林业部要求,组织本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工作;
(2)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造林计划、信贷资金和配套资金计划);
(3)组织工程、技术、信息、财务、管理人员培训;
(4)负责收集项目实施情况,搞好信息反馈;
(5)编制种苗供应计划,搞好苗木调剂;
(6)审批作业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7)负责编制项目物资采购、分配计划,组织地(州、市)、县(市)项目办
搞好项目物资接运到位;
(8)审查办理项目报帐提款手续,汇编项目财务决算;
(9)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还本付息付费工作;
(10)组织项目科研试验和技术成果推广,搞好环保监测。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作为我省项目债权债务代表人和提款签字人;
(2)负责办理贷款的转贷手续;
(3)负责审核项目年度提款计划和物资采购清单;
(4)负责审核我省项目单位的提款报帐工作;
(5)根据财政部付款通知的用款金额及时落实债务,按时收取或扣回世行贷款
本息费,及时向财政部还本付息付费;
(6)负责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和检查督促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到位、使用;
(7)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布置和审编年度项目财务决算。
二、地(州、市)项目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地(州、市)林业局设项目办(不足三个项目县的地、州、市可明确专人)
负责做好项目县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资料汇总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1、审查作业设计文件;
2、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对实施不力达到不规定要求的县(市),有权提出调控
意见;
3、编报所属项目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造林、种苗计划,资金、物资
分配计划);
4、汇总和办理所属项目县报帐提款手续;
5、编制本地(州、市)级配套资金计划;
6、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还本付息付费工作,并完成上级项目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
工作。
(二)地(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作为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和提款签字人;
2、负责办理贷款转贷手续,按省财政厅通知的用款金额及时落实债务;
3、负责审查确认本地(州、市)项目年度用款计划;
4、负责组织、审查本地(州、市)项目报帐提款工作,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外币
串换;
5、负责向项目县收取或扣回世行本息费,并向省甲政厅按时还本付息付费;
6、负责安排地(州、市)级配套资金和监督检查项目贷款及其配套资金到位和
使用。
7、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布置和审编年度项目财务决算。
三、县(市)项目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县(市)林业局设项目办,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总体设计、作业设计和造林施工各阶段验收和环保监测;
2、组织种苗生产和项目物资供应;
3、收集项目实施资料和木材市场信息,及时向省、地(州、市)项目办反馈;
4、开展项目科研试验示范,推广科研成果,搞好技术服务、咨询、培训;
5、编报本县(市)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包括造林、种苗、信贷资金、配套资金
和项目物资计划等;
6、组织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办理报帐提款手续;
7、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还本付息付费工作;
8、审查、评估使用贷款单位的资信能力和还贷能力,监督项目资金合理使用。
(二)县(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作为本县该项目债权债务代表人和提款签字人;
2、负责审查本县项目年度提款计划;
3、负责组织审查本县项目单位的报帐提款工作;
4、负责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贷款转贷协议,根据地(州、市)财政局通知的用
款金额,及时落实债务,及时收取或扣回本息费,向地(州、市)财政局按时还本付
息付费;
5、负责按“转贷协议”要求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县(市)级配套资金;
6、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贷款及其配套资金按时到位和合理使用;
7、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布置和审编项目财务决算。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省、地(州、市)、县(市)的项目实施都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和总体设计,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造林抚育、科研推广、人员培训、
物资供应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六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下而上逐级编报。县(市)项目办编制本县(市)
项目实施计划,交县财政局审查后报地(州、市)项目办,地(州、市)项目办汇总
所属项目县的年度实施计划并经地(州、市)财政局审查确认后报省项目办,省项目
办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审核再报林业部、财政部审批下达。
第七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
情况需要调整,必须按项目管理程序逐级申报。
第八条:各地(州、市)要在每年的十月一日前将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预完成情
况和下一年项目实施计划报告省项目办,省项目办经过审核,并经省财政厅确认后于
十一月一日前报林业部世行项目管理中心和财政部世行司。
第四章 资金、财务管理
第九条:项目资金来源由世界银行贷款、省、地(州、市)、制。报帐程序是:
县林业局项目办准备报帐单据,经县财政局审查签字后,送地(州、市)林业局审查
汇总,由地(州、市)财政局审签后报省项目办审核汇总,省项目办将汇总提款报帐
申请及有关单据送省财政厅审定并由提款签字人签字后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林业部。
第十五条: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省、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
省、地(州、市)、县(市)项目办具体负责项目财务会计工作。各级项目办应配备
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使用要单独设帐,单独核算,按时编报年度财务报表,项目
执行单位要按照会计惯例和有关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办法反映和监督项目业务活动,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缔结、变动、解除均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
定办理。
第十八条:各级项目执行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和审计机构监督,如发现不符合规章
制度和信贷协定要求,应查明原因,报请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在省项目办协调下,按照林业部的统一
组织,做好物资采购、调运、验收和分配等工作。各级项目办要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单
位正确地安装、使用和维修采购的各种设备。
第二十条:按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由林业部统一组织,所采购物资必须支
付的手续费、关税、港口费和国内运杂费等,列入项目费用开支,由物资使用单位承
担。
第二十一条:项目所需采购国内物资要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对各级项目县共同需
要的物资,由省项目办组织采购。
所有物资采购计划都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使用世行贷款所采购的物资,要专用于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变卖、转让和调拨。特殊情况确需让售或调剂的物资,必须报省林业厅和省
财政厅批准同意,其贷款必须及时收回,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物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要建立物资验收、保管和分发制度,做到
帐帐、帐实相符。对截留、挪用项目物资的,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物资出入库必须开具:物资出库单”或“物资入库单”,及时将记
帐联交财务人员,以便及时记帐,做到帐实相符。
第六章 工程技术管理
第二十五条:以国有、乡村林场为依托,坚持在总体设计范围内进行作业设计,
按作业设计施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实现林木速生、丰产、优质的目标。
第二十六条:工程施工程序
①省项目办下达年度造林计划;②县项目办组织完成作业设计,并报地区项目办
审查和省项目办审批;③造林单位组织施工;④县项目办技工序检查验收并建档;⑤
省、地项目办组织检查验收。
必须按审批的作业设计施工,如变更树种或造林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补充作业设
计,并报省项目办审批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条:营林技术措施
一、选地:实行立地控制。凡地位指数小于14的造林小班,不宜入世行项目造
林。
二、整地:根据立地条件、树种特性和环境保护规程,因地制宜确定整地方式及
规格。
三、造林密度:根据立地条件、树种特性、定向培育目标等因素,按林业部制定
的“FRDPP”,造林模型执行。
四、栽植:组织专业队伍栽植,做到“穴大、根舒、探栽;压实、苗正”。
五、幼林抚育:幼林抚育期为4年。前三年每年二次锄抚,第一次5-6月,第
二次8-9月;第4年刀抚一次。
六、施肥:地位指数14-16的造林地或杉木连栽地坚持施基肥,并结合幼林
抚育施追肥。
七、幼林管护:建立乡规民约等制度,确定专人护林,做好护林、防火及病虫害
防治、抚育间伐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良种壮苗
项目造林使用的种子,必须经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包括认定),或
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站检验合格。并一律由省林业厅种苗站按计划统一调配供应。
项目育苗必须坚持育造挂勾,建立世行贷款造林项目育苗基地,每处不少于5亩。
实行建卡发证、检查验收制度。做到良种使用率100%,Ⅰ级苗造林使用幸95%
以上,凡不采用良种或苗术质量不合格的造林地,不予验收报帐。
第二十九条:检查验收与建档
一、建立造林单位自检,县(市)全检,省、地抽检的(栽植阶段全检)工程质
量监测制度。实行分段验收,层层把关。上一个工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
序施工。省项目办每年统一组织两次验收;第一次春季造林后逐小班全面验收,第二
次秋季造林成效抽查验收,验收方法及标准按省项目办制定的《FRDPP检查验收
办法》执行。
二、建立竣工小班一览表,以竣工小班面积办理世行贷款报帐手续。造林成效调
查结果及时填入小班一览表。
三、建立固定标准地。按施工年度、树种、地位指数,选择具有代表性地段设置
固定标准地,各项目县(市)标准地总数不少于30块,在项目经营期对林木生长量
进行定期监测。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造林小班、固定标准地、造林报帐等
数据输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增加项目造林的科技含量,大力推广杉木优良无性系造林、松类圃
地切根育苗。营造示范林,在科研试验和技术成果推广经费上要给予适当补助,具体
实施单位要给予劳务资助。
第三十二条: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对有培养前途、郁闭度0.3以上的
天然次生阔叶林要加以保护,不得规划为新造林地。
第三十三条: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物的多样性。防火林带、林道设置和其他五
环措施与造林施工同步进行,做到整地挖穴沿等高线进行、成品字形排列,山顶“戴
帽”、山腰“系带”’山脚“穿靴”,营造针阔混交林。
第三十四条:各级项目管理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及监测工作,要利用现有
病虫害防治站、水土保持站、森林防火系统为项目服务。
第三十五条:县项目办要组织林业技术人员,对项目作业设计、施工小班实行分
片技术承包,并签订技术承包合同,技术承包经费可摊入生产成本。技术承包费的标
准,由各项目根据本县情况和有关财务原则自定。
第三十六条: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逐级搞好技术人员的培
训工作。有关国外培训由部项目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要争创全优工程,开展评选奖优活动,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
第三十八条:对配套资金不落实,不按批准设计施工,管理不善,滥用专项资金
等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直至取消项目县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在实施中需不断完善,各地(州、市)、县(市)可结
合本地情况补充,并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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