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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1998年国家工交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

湘财工字[1998]第32号颁布时间:1998-11-26

     1998年11月26日 湘财工字[1998]第32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工交企业主管厅局(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财经字[1998]147号、16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 1998年全省国有工业、交通运输、工业供销、医药商业、农村电话、盐业供销、 勘察设计、城市公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和财务制度,做好企业财务处理工作。   1、各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企业财务 部门要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认真履行财务监督和管理职责。凡应报同级财 政部门审批的财务事项都应按规定报批,未按规定报批的不得列入年度财务决算。   2、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财工字[1995]29号和我厅湘财工字 [1997]245号文件要求,积极参与企业公司制改建和股份制改造工作,做好 有关资产剥离、债权债务、收入、费用划分等财务处理。改制企业经社会中介机构资 产评估发生的各类财产损失,以及等摊费用、递延资产等财政部门要做好审批工作。   3、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财务处理。   (1)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企业兼业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 工字[1996]224号)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 工字[1996]226号)精神,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审核和督促企业做好兼并、 破产过程中的各项财务处理工作。   (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文件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职工再就业工作。企业收到 财政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部门拨入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不计入企业 损益,专项用于保障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其中,用于企业职工基本生活 费发放的,直接从该项资金中列支;用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资本性支出的,计入国 家资本金。   4、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过产权转让进一步放活国有中小型企业若 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发[1998]9号)精神,对省内被出售或被兼并的国有企 业所借省、地、县财政的周转金,经拥有周转金权的财政部门批准,可予豁免。经批 准予以豁免的周转金本金,在出售或被兼并前应改借款为投资,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 理。被出售的企业按核定的上年应缴税额为基数,对所得税超出基数部分和增值税超 基数地方收入部分的50%,经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批准,从出售当年起,3年内经 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给收购或兼并企业。对安置本省分流下岗职工超 过企业原有职工总数20%的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财政部门批准,两年内其所得 税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财政部门再全额返还。   5、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号和财政部财工字[1998]97号文件 精神,做好纺织压锭财政补贴的财务处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压 锭补贴负担原则,将补贴款和压锭贷款贴列入预算计划,保证纺织压锭补贴款及时到 位。企业按省下达的压锭计坏施压锭后申报补贴,经逐级审批批准,由财政将压锭补 贴款拨补到压锭企业,专项用于安置分流下岗职工,不计入企业损益。其中,用于分 流下岗职工生活等费用性支出可直接从该项资金中列支;用于开发新产品或技术改造 的,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用于兴办第三产业的,计入国家资本 金。企业每压1万锭,可向银行申请200万元贷款,同级财政可在5至7年内给予 贴息。   6、企业主管部门和无稳定经营收入的企业集团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必须报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我厅《关于印发校〈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湘财综字[1997]41号)要求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未经财政部门审核 批准的,不得列入年度财务决算。   7、为了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今年对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 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继续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务院国发 [1997]8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款,计入企业 产品销售成本。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 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规定,为帮助外 汇借款项目企业按期归还外债,从1998年起至2000年止,凡符合享受以税还 贷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可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 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后,应将退税额及其他还贷资金用于归还到期外汇借款。国有企业 收到的退税款,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9、企业在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职工要求一次性买断工龄自谋职业的, 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按一定的标准将工龄折成货币,用于补偿职工。其费用从企业 工资基金节余中列支,工资基金节余不足或没有工资基金节余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 准,从企业“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二、搞好财产清查,规范企业帐务处理。   1、所有企业(包括关停、被兼并企业)在12月底以前,都要组织精干力量, 安排一定的时间,认真盘点财产,核对帐务,做到帐实、帐帐、帐表相符。   (1)企业对清理出来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包括盘盈抵盘亏 后的净损失、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应按湘财[96]工字第312号文件的规定 报批处理。企业发生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应依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和具体损失情 况认真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   (2)企业要认真清理应收货款和其他应收款,加大清欠力度,狠抓货款回收。 对超过3年的应收帐款,企业不得擅自列作坏帐损失核销。但因企业破产、债务人死 亡、判刑等原因并取得合法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无论年限长短,单笔损失在财政部 门规定额度以内的,经企业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企业法 定代表人审核,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超过规定额度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方可作为坏帐损失核销。   2、认真执行资本促使制度,加强资本金的管理。涉及企业国家资本金增减变协 的事项,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作、被兼并,涉 及到产权或财产被省外企业兼并和转移的,还须报省财政厅批准。   3、准确核算成本费用,严禁少计少摊成本费用或乱挤乱进成本。企业要按财务 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成本费用的管理,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 发生的费用要据实列支,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企业不得将与企业技术进步无关的费用 挤入技术开发费。企业预提费用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其差氨基在年终决算前调整成 本、费用。企业“递延资产”科目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摊销处理,未 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不得将任何费用支出列入“递延资产”科目。企业在本年度已 进行资产评估并报财政和国资部门确认的,有关资产的增减情况应按规定列入年度决 算。   4、企业在年终决算前,必须对各类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 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还没办理竣工验收 手续的已完工建设项目,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 竣工决算衙,再按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已提折旧。已经整体交付使用的固定资 产,其借款利息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 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科目。   5、企业应按我厅湘财工字[1998]14号文件要求,根据“需要、合理、 节约”原则,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年初应将本企业业务招待 费开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年末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当年业务招待 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企业要建立并坚持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制度。企业按业务制度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确实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经 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可适当追加一部分进入管理费用。   6、为了调动企业销售人员的积极性,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企业可实行销 售费用大包干。对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企业,年初应将包干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 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企业年终包干结算应报财政部门审查。   7、根据省政府湘政传电[1998]123号通知规定,企业救灾和其他捐赠 (包括现金和实物),须经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有关人员(或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损赠的物资和现金,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 抵扣,超过部分从企业工资结余和福利费中列支。企业接受损赠的资产,计入资本公 积金。   8、为了改进和完善政府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机制,确保职工工资增长速度与 全省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997年开始,我省在长沙、湘 潭等七城市进行了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依据逐步从工资总 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过渡到工资指导线管理办法,即由原来的工资总理控制向 工资水平控制转变。为搞好企业工效挂钩办理与工资指导线办法的衔接,今年,凡经 各级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并核定挂钩方案的企业,仍应进行工效挂 钩结算,并实行工资指导线与工效挂钩双控办法,即用工效挂钩办法决定企业年度对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除经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它任 何形式在成本中列支工资性项目。对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 应按财政、劳动部门确定的当地工资指导线标准提取和发放职工工资。工资指导线的 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湘劳[1997]194号文件规定招待。   企业因洪涝灾害损失报损,或处理潜亏影响利润较大的经同级财政、劳动部门批 准,在工效挂钩结算或实行工资指导线审批工资增量时予以适当照顾。   9、企业税后利润应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分配。企业提取的公益金用于职工 集团福利设施支出,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企业亏 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公益金。   在改制过程中,企业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帐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资 本公积以及实收资本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清理各项收入,搞好收入清缴和财政财务结算工作。   1、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审查和决策制度,加强对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和 监督。企业所有对外投资在投资之前,必须本着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有财务部门 参加的可性论证,由企业领导或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重大投资项目还应提交职工代 表大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控股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和购买债券外,企业对 外投资不得超过上年末企业净资产的50%.特殊情况需超 过50%的,应报同级 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技术改造任务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回报率预计 达不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成 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的25%以上,交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必须按权益法进行核算。企业在年终决算前,要认真清查对外投资损益。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或其他投资收益,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可先用于弥补企 业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被投资企业适应税率的差额 计算补税。企业以投资分回的利润作再投资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相应 调整有关会计记录,严禁帐外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失,要认真查明原因,对 重大投资失误,企业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企业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财务应与原企业脱钩,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划出 的资产属股权投资的,应按对外投资进行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 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市场原则,在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提供劳务活动中,严格进行 款项结算。   3、企业对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窗口式企业,不论其在何地,其 收入、费用、利润等均应纳入企业年度决算,汇总后上报。企业(企业集团)所属各 自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具有控股权的企业(包括跨地区、跨部门收购、兼并 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对外投资期货、股票的收入和损益,年 底前应纳入企业投资收益进行核算,以全面、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任何单位不 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收入、转移利润或增加成本。   4、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所得税前利润予以弥补,财政列 入计划亏损补贴预算指标而未补足的和国家明文规定应由财政弥补的政策性亏损,同 级财政应在年底前如数补足。   5、企业应上交财政的税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足。财政按有关规定应返还给 企业的税利也应及时返还。国家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株洲、长沙、湘潭、岳阳 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包括四城市辖区内的省级工业企业),省政府确定的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试点由税务部门依率全额征收,同级财政部门返还18%,用于补充企业流动 资本。具体返还手续按我厅湘财[1995]工字2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企业收 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应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对继续实行经营承包的企业,年终按承包合同结算,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超过 承包合同目标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返回给企业,不执行所得税返还18%的政策。对 企业达不到承包目标的部分,由企业以上交利润的形式补足。   6、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3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 [1998]207号文件精神,在2000年底以前,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省属 军工和三线调整迁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由省财政返还给省国际科工办,用于企业技术改 造。上缴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均缴入了当地财政,当地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有关税款及时、足额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四、搞好经济效益分析,认真编审企业年度决算。   1、汇编口径:   在原汇编口径中,除已实施法律破产程序的企业和本年度以前已停产且年内未开 工的企业在报表编报说明中予以说明后不汇入年度汇总报表外,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 汇编上报。年内破产重组的企业按重组后的财务隶属关系和预算级次汇总上报;被兼 并、拍卖的企业,如兼并、购买方为国有企业,由购买或兼并企业合并报表上报;年 内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划转的,应按新的财务隶属关系所处预算级次上报;实行租赁 (整体或部分租赁)的企业,出租方应将租赁收入列入决算;已进行资产剥离的企业, 与原企业财务完全脱钩,并形成相互独立的法人,则应分别上报年度会计报表,如剥 离企业因分场面搞活等剥离,财务等并未与原企业脱钩,仅单独核算,则应并入原企 业汇总上报;已实行股分合作制,且国有股份占企业总股份25%以上的企业,按国 有企业的要求报送报表,国有股份所占比例不到企业总股份25%的按集体企业报送 “集体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调查表”;已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按股份制企业报 表编报。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资、合作组建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由股份占 50%以上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填报,如双方或多方持股均等,则应由协议主管单位或 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主管单位一方编报。   2、企业应编制收入缴库、退库对帐单,并与金库、税务部门核对一致。年度会 计报表中的“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的有关项目应严格按实际数填报,该表须经税务 部门审核盖章后,才能上报决算。   3、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所属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审核确 认无误后再进行汇总。要安排专门人员认真编写1998年度会计报表的财务情况说 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说明生产经营、实现利润、资金增减或周 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资产物资变动情况外,还应重点分析影响企业经济效 益的各项成本、费用、利润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企业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年度会计报 表中反映的缴拨款与金库不一致的原因。   4、工业、交通、工业供销、城市公用、医药商业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的年度会 计报表由同级财政部门汇编上报。省直主管厅局(总公司)直属工业、工业供销、交 通、医药商业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由省直主管单位汇编上报。上报汇 总年度会计报表时,均应按去年的口径报送企业分户基层年度会计报表数据软盘。   盐业、农村电话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由其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我厅一式三份。   国有工业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国有股权占25%(含25%)以上的股份 制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市州财政局分户收集录入后将分户数据 软盘报我厅。   1998年访集团工业企业调查表由各市州财政局向我厅报送分户的数据软盘和 汇总表。   各地市州财政局和省直企业主管部门应于1999年3月10日前将有关决算的 分户数据软盘和汇总会计报表,以及报表编制说明、企业代码更改表、财务情况说明 书等报送我厅。   五、做好工交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的年度决算报表汇总工作。   1、各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按要求编制好单位年度决算 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元月底前送交财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 和地市州财政局应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决算报表进行审核,汇编后报我厅。   2、科技三项费用年度决算报表的汇编单位为享受科技三项费用拨(借)款的科 研项目承担单位。为搞好科技三项费用年度决算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如实填列科 技三项费用年度决算报表,报同级科委审核汇编,科委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并上报我厅。地市州财政部门报送我厅的报表权指省科委和省财政下达的科技三项费 用拨(借)款数。   3、工交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的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我厅的时间与企业年度会计 报表报送时间相同。   六、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需委托注册会议师审计的,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湘政发 [1997]4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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