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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1998]77号颁布时间:1998-11-30

     1998年11月30日 湘劳社[1998]77号 各地、州、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湖南省1998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湘劳[1998] 126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 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5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1998年企 业工资总额的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劳动(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要按照湘劳 [1998]126号和湘劳社办[1998]12号)的规定,督促企业实施工资 指导制度,1998年的审批工作在年底前审批到企业,下年度不再审批企业上年度 按工作指导线申报的工资增长方案。并按附表(一)的要求于1999元月底前汇总 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严格审核进行入当年财务成本的工资总额。各级劳动、财政部门对实行工资 指导线制度的企业,在企业财务决算前,核实企业当年列入财务成本的工资总额,并 按湘劳社[1998]76号文件要求下达通知书,作为企业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   三、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做好工资指导线与工效挂钩的衔接工作。按照省人民 政府同意的《湖南省1998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今年已 实施了工资指导线制度。考虑到部分企业年初已经下达了工效挂钩基数,当年有经济 承受能力可提取效益工资的,按附表(二)的要求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可按工效 挂钩办法进行结算,企业不得因提取效益工资出现亏损。   四、集体企业和劳服企业参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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