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奖学金、贷款制度的通知
湘教字[1995]39号颁布时间:1995-12-22
1995年12月22日 湘教字[1995]39号
随着高等教育各项体制不断深化尤其是招生收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普通
高等学校自1987年以来执行的学生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高等教
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使奖学金更好地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
发展;使贷学金的发放更加合理,还款机制进一步完善,确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现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的具
体实际,将现行学生奖学金、贷款制度的改革意见通知如下:
一、改革学生奖学金、贷款制度。
1、改变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生贷款金的来源渠道。从今年开始,各校不再从拨
款中划拨奖、贷学金。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根据专业的不同提取10-20%作为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生贷款金。
2、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分为综合奖和单项奖,拉开档次,最高等级的奖学金数额
不低于学生当年度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保证国家对一些重点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建
议学校在优秀学生奖学金中设置重点专业奖学金,额度可参照农、林、师范类专业奖
学金发放的标准。鉴于目前高等学校之间在管理体制、学生来源等方面的差异,全省
不宜再对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获奖条件、评定方法、获奖面和奖金额等作出统一规定,
各校可根据本校的教学管理需要,办学特点和生源情况研究具体实施细则,报省教育
委员会计财处批准后执行。
3、改变学生贷款管理办法,并完善发放与回收机制。贷学金的发放面,根据学
校生源不同,控制在学生人数的30%-40%以内,回收的贷款用于补充贷款基金,
实行专户管理,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循环的基金体系。
4、学校应保证贷学金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手中,各校应在新生入校后即
组织力量摸清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底子,对要求贷款的学生,发放贷款申请表。贷款
申请表除必须明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贷款数额、贷款理由、家长确认贷款的意
见之外,还应提供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工作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担保书。
5、为保证贷学金按期收回,学校应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的内容:
(一)贷款数额、方式和发放办法;
(二)贷款人的义务与责任;
(三)贷款偿还期限、方式和承诺;
(四)经济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五)学生家长、经济担保人、公证部门签章。
6、贷学金的清偿按照连带责任的办法进行,即学生和担保人向学校贷学金管理
部门负责,毕业时由学生或担保人一次还清贷款。也可由接收单位一次归还。对毕业
后不归还贷款的学生,除追究违约责任、清偿全部贷款外,从毕业之日起按国家规定
利息加收二倍的罚款。受退学处理或中途辍学的学生,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前还清贷款。
7、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三十五个贫困县(市)工作的学生,经我委批准,可酌
情减免在校期间所借贷款,以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贡献自己的
才智。
8、定向奖学金仍根据国家教委财政(87)教计字139号文的精神执行,但
金额应提高到能保证学生基本生活的需要。
二、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1994)49号《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奖
学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要求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500元,我委从拨款中安
排一部分经费,不足部分,由各高校从收费中解决,从1995年开始实行;各校应
根据文件精神,适当增加一、二等奖学金的额度,拉开档次,使学生通过刻苦学习获
取的奖学金能保证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具体发放办法由学校自行制定并报省教委
批准后执行。
三、对不服从分配的学生,必须向学校缴纳在校期间所取得的奖学金总额(含利
息)和在校期间的培养并收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以上规定,适应于1995年实行“并轨”的两所院校招收的新生和农、林、师
范类院校的在校生,其他院校可根据以上原则改革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并将实施细
则上报省教委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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