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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发证费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交财字[1998]第523号颁布时间:1998-10-26

     1998年10月26日 湘交财字[1998]第523号 各地市州交通局(委)、财政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7]湘价费字第284号)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下简称驾培)行 业管理机构按10%向驾校(培训单位)收取培训结业考核发证费(以下简称驾培考 核发证费。)为了加强对驾培考核发证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州、驾培行业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的驾校收取的驾培考核发证费,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不得多收和乱收,坚决杜绝只收费不管理、不服务的现象; 将所收取驾培考核发证费的60%留地、市、州驾培行业管理机构,40%上解省。   二、驾培考核发证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具体开支范围为:驾培行业管理机构职 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设备购置 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三、驾培考核发证费属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 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省、市(地、 州)交通、财政部门应对驾培考核发证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省、市(地、州)两级驾培行业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的指导方针,规范对所收费用的管理,加强全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科学规 划驾校布局;严格开业标准及审批程序;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制 定培训技术标准;建立试题总库,逐步实现考核现代化、科学化,检查、监督培训质 量;制作、核发《培训许可证》、《培训结业证》等各种证、牌、照、表;协调好各 方面关系,为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提供全方位服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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