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计生委、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劳动厅关于认真解决好乡镇计划生育全民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的通知
湘计生人发[1995]10号颁布时间:1995-11-01
1995年11月1日 湘计生人发[1995]10号
1991年来,各地认真执行湘计劳(1991)628号《关于从乡镇部分计
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中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和从乡镇计划生育聘用干部中录用国家干
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使全省乡镇从计划生育临时工中招收一万名全民合同制工
人招工工作进展顺利,至今年底,招工工作将全部结束。这部分工作人员招工以后的
工资待遇,由于全省各地乡镇财政状况不一,落实情况差别较大,有的解决得好些,
有的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乡、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为了稳定这支基层计生
队伍,切实把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根据省委常委1995年第11次会议精
神,现将解决乡镇计划生育全民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有关部门必须坚持执行湘计劳(1991)628号文件规定,认真做
好最后一批计划生育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工作。
二、凡正式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一律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国
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规定执行。
三、湘计劳(1991).628号文件规定的计划生育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待遇“所需经费由乡镇财政统筹解决”,改为“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含乡
镇财政)统筹解决计划生育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问题”。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
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
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个月起计发。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
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
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
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
衔津日占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
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六)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
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
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
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六、经费来源
实行警衔津贴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
担。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视财政超收情况,分步分期补发。
七、组织领导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警察的关怀。为解决人民
警察的工资待遇问题;国家在目前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为了保证警
衔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
凡违反政策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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