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条字[1995]230号颁布时间:1995-12-01
1995年12月1日 湘科条字[1995]230号
附件一:湖南省省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为促进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科
研院所的科研与开发,促进其科技成果商品化,抓好“稳住一头,放开一片”工作,
确保已建成的省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
争”机制的正常运转,实现”科技兴湘”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科研院所长领导下的室主任负责制。
省科委、省财政厅对实验室进行宏观指导,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省
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每两年对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分为
“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估结果将对外公布。
第三条 科研院所要加强对实验室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管理,并列入本单位
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人员编制由院所根据实验室任务大小和发展规模来确定。室主任
在本单位聘任,报省科委备案。室主任任期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少于四年,可
以连任。室主任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由所在科研院所指定代理主任或作调
整,聘任程序不变。
第四条 实验室每年度末须向省科委、省财政厅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三、运行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其职责是确定与调整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
究课题,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等。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
成,本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实验室科研队伍建设、人才培养。
1、实验室在稳定现有科技人才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规划和加强队
伍建设,创造优厚条件吸引有造诣的优秀科技人才和出国留学归国人员来实验室参加
研究工作;要加强对年轻优秀人才的在岗培养,聘请著名专家到实验室短期指导和培
养科研人才。在较短的时间内,使研究队伍在学历、职称、年龄结构等方面进一步优
化,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并使中高级职称人员达到70%以上。
2、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应超过其编制数的70%,院所内外客座研究人员不得低
于30%。
第七条 实验室要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
术交流;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企业共同研究和开发;对外来的实验项目、合作研
究人员应给予优惠政策。
第八条 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都必须按已建规则运行保养。坚持对外开放,按
有关规定合理收费,确保现有设备保值和增值。
四、工作标准
第九条 实验室验收两年后,应达到和保持如下工作标准:
1、成为代表我省在自然科学本学科的最高研究、水平,其主要研究人员的知名
度、研究成果等方面在国内、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影响。
2、是“科教兴湘”的重要技术依托力量,是我省本行业重大科研攻关、新产品
试制、新技术开发基地。能不断为社会提供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技术和
新产品。在每个评估期内须获得2-3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并有一项以上的省部级科技
进步奖。
3、是聚集科技人才和培养科技新生力量的基地,能够吸引、培养一批跨世纪的
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形成并保持一支人员精干、力量雄厚的科研队伍。
4、成为以本行业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技术服务中心。
5、建成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益、相对独立的科技实体,并为全省科研单位提
供改革经验。
五、财务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的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颁发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
度,由所在科研院所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分帐核算。依法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全部
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向省科委、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编报年度预决算报表。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成本(费用)核算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颁发的《科研单位
实行经费核算制的若干规定》进行。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务费、材料费、
燃料动力费、仪器设备购置费、折旧费、管理费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取得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税金,余额为收益。收益按
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分配比例为:“三保一挂”型科研单位,发展基金、福利
基金为6:4;开发型科研单位,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为4:3:3;社
会公益型科研单位,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为5:2.5:2.5。
第十三条 实验室设立发展基金。
一、实验室发展基金主要来源:
1、从收益中按比例提取的发展基金部分;
2、上级拨入的仪器、设备购置费及运行补助费;
3、企业、社会团体和国内外友人的资助费等。
二、实验室发展基金主要用途:
1、自选、合作的科研与开发课题;
2、仪器、设备购置;
3、学术活动和人才培训。
第十四条 实验室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减免的税款和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费用,视
同国家财政对实验室的间接投入,应全额用于事业发展,不得用作职工福利和奖励。
第十五条 科研院所应加强对实验室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
财务核算。设立的发展基金应加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先提后用,量入为出。并切
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奖 惩
第十六条 对评估结果采取以下奖惩措施:
1、对评估取得合格以上的实验室,所在科研院所在安排事业费时应高于本所的
平均水平;对评估达到及格、良好、优秀等级的实验室,省科委、省财政厅分别给予
适当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及做出显著成绩、有重大贡献的
科技人员,本单位应给予重奖。
2、对评估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实验室,省科委、省财政厅在安排设备更新费和
运行费,投放文教行政周转金、科学事业行业周转金、确定与开发项目经费时从优。
3、对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应限期达到合格标准。对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
取消“省级重点实验室”称号,收回省投入的设备费或调出所装备的仪器设备,解聘
室主任。
七、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应于科学事业费归省科委管理的省级科研院所。非划归省科
委管理的科研院所可参照本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湖南省省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
年度考核、评估细则
一、实验室每年12月底将年度工作总结、业绩统计表交省科委作为实验室年度
考核依据。业绩统计表内容与下列具体评分标准的内容相同。
二、实验空运行满2年后,由省科委、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
行评估。评估内容除综合每年度考核的内容外,同时对管理水平、学科建设、发展前
景进行评估。考核和评估都采用计分制。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研究成果
1、获奖成果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1)国家科技奖 1200 1000 800 600
(2)省、部级科技进步将 800 600 400 200
(3)厅、局级成果奖 400 200 100 50
2、鉴定成果
(1)、国家级鉴定(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00
(2)、省、部级鉴定(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50
(3)、厅、局级鉴定 30
3、专利
国家批准的专利每项 100
4、著作
(1)、国家级出版社的专著 400
(2)、省、部级出版社的专著 300
(3)、国家级出版社的编著 200
(4)、省、部级出版社的编著 100
5、论文
(1)、国际学术期刊每篇 60
(2)、国际学术大会特邀报告每篇 50
(3)、国际学术大会分组报告每篇 40
(4)、国家学术大会每篇 30
(5)、国家一级刊物(一级学会主办)每篇 40
(6)、全国性学术刊物(全国性学会主办)每篇 30
(7)、地方主办全国性发行学术刊物每篇 20
(8)、地方性学术刊物每篇 10
(二)、课题及经费
1、国家攻关课题 80
2、“863”课题 80
3、国家基金课题 50
4、省部级重点课题 50
5、省部级一般课题 25
6、厅局级重点课题 25
7、厅局级一般课题 20
8、横向课题 20
9、自选课题 10
10、获取自选课题以外的各类课题费,第2000元1分
三、科技开发
1、本单位直接经济效益(转让费、产品纯收入等)每千元1分
2、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每万元1分
(四)、学术活动和开放程度
1、主办国际学术会议或技术培训班每次 60
2、主办国内全国性学术会议或技术培训班每次 40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每人次 15
4、外国专家来实验室讲学每人次 15
5、中国专家来实验室讲学每人次 10
6、实验室专家出国讲学每人次 25
7、实验室专家在国内重点大学、国家级研究所讲学
每人次 10
8、外单位来实验室从事1个月以上研究工作每人次 10
(五)、设备使用及更新情况
1、2万元以上的间断性工作仪、器,每年工作500小时为基本工作量,每超
过100小时,为10分,每少100小时则负10分。
2、2万元以上连续性工作仪器,正常运行每台10分,不能正常运行负10分,
长年停机的负20分
3、实验室每新增1万元仪器计1分(指单台;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仪器)
(六)、人才培养
1、实验室每增加一位正高 40
2、实验室每增加一位副高 20
3、实验室每增加一位博士 20
4、实验室每增加一位硕士 10
5、实验室每增加一位中级职称 5
6、45岁以下青年人每主持一项国家级课题或省重点课题 30
7、35岁以下青年人每主持省级课题 20
8、45岁以下青年人每获一项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成果 20
(七)、管理水平
1、院所领导的管理工作及实验室的软环境 -20~30
2、学术委员会作用 -20~30
3、实验室规章制度与安全情况 -20~30
4、研究方向是否明确,意义是否重大 -20~30
5、研究队伍的结构和水平 -20~30
(八)、计分方法和依据
1、各项成果独立完成按100%计算,第一主持按75%,第二主持按40%,
一般参加按25%;
2、各项指标只取其最高应得分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3、实验室总分数除以实验室的定编人数(拨款人头数),暂定每人每年60分
为及格,80分以上为良好,100分以上为优秀。
4、报表依据:
(1)获奖成果、鉴定成果、专利、著作、论文、课题须提供文件名称复印件;
(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供计算依据和财务报表;
(3)设备使用率以运行记录、收费机时为准。设备更新情况以财务报表为准;
(4)人才培养各项以在第一次报批名单基础上计算;
(5)管理水平以年度考核、评估进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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