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资局关于《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湘财[1995]国资字15号颁布时间:1995-01-14
1995年1月14日 湘财[1995]国资字15号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
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一条所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机构编制分类办法的规定予以
确定。包括全国预算、差额预算(含补贴单位)和自收自支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将非经营性资产向其它单位投资、入股、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
(三)将非经营性资产向其他单位出租、出借及承包经营(含内部承包)。
(四)以其他方式转作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规定》第三条所指无形资产按财政部1992年11月30日发布的《
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五条 《规定》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租赁、承
包经营等形式投入盈利性经营后,资产经营使用者不得转租、转借、再发包。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以非经营
性资产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资产经营使用单位缴纳;采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
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联营等形式的,其国有资产占用费由资产提供单位负责收取
缴纳。
第七条 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计算依据: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算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基数;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等,
以批准划转的金额作为计算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基数。
第八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收缴方式:
(一)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委托主管部门代征。
(二)各单位缴纳的资产占用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后解缴财政。
(三)应缴纳资产占用费的资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资产提供单位,应于每季第三个
月的20日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清资产占用费。
第九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开征时间按《规定》执行,各地已开征的可不作调整,但
各地的有关政策规定应按《规定》逐步调整统一起来。
第十条 缴纳的资产占用费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或在所得收入中支付。
第十一条 资产占用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需免缴的,需报省国有资产管
理局审批;需减征的应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具体减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为解决主管部门协调监督指导资产经营使用情况的必要开支,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可从主管部门受托收取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总额中按适当比例拨给主管部门,
作为业务监管费用。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后如发生产权变动,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其产权变动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不及时
足额交纳的,比照《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主要负责人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会
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
下罚款。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在此之前已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规
定》第三条、第四条于1995年3月31日前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提供单位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和年
度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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