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湘政发[2003]15号颁布时间:2003-08-15
2003年8月15日 湘政发[2003]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立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应税车船适用税额,依照本施行细则所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
计算。税额表所列净吨位及载重吨位,以车船出厂时规定的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为准。
对汽车、牵引车加挂的拖车和平板车,按照《车辆税额表》中载货汽车税额的
70%计算车船使用税。
拖轮均按二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税。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条例》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船;
(二)专供水上居住,不兼营货运、客运及其他经营业务的船只和不收过河费的
义渡船只;
(三)企业或者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
(四)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的车船。
第四条 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于当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
纳税人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期
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新增车船,从次月起征税,纳税人应当在新增车船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当
年的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本施行细则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车
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和用途等情况,并缴纳车船使用税。
车船停驶、停航的,纳税人应当在停驶、停航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办理登记,停驶、停航期间不征税。
纳税人住址变更,车、船产权转移时,应当在变更、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八条 单位的车船使用税,由核算单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的车船
使用税,由个人向居住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九条 本施行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车辆税额表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乘人汽车 9座以下 每辆180元 月税额15.00元
10座至19座 每辆252元 月税额21.00元
20座以上 每辆312元 月税额26.00元
载货汽车 4吨以上 每吨48元 月税额每吨4.00元
3吨以下 每吨60元 月税额每吨5.00元
起重车 按起吊吨位 每吨48元 月税额每吨4.00元
摩托车 二轮摩托车 每辆40元 月税额3.40元
三轮摩托车 每辆48元 月税额4.00元
轻便摩托车 每辆24元 月税额2.00元
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每辆20元 月税额1.70元
大型拖拉机按净吨位 每吨20元 月税额每吨1.70元
备 注 未列举的车辆比照同类型车辆征税
附表二:船舶税额表
类 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机动船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3001吨以上 每吨4.20元
非机动车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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