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委老干部局、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办[2002]76号颁布时间:2002-12-12
2002年12月12日 湘办[2002]76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委老干
部局、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暂行办法》已经省
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18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
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费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
(厅字[2000]61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各地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
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
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
销。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的“两费”保障工作,按照分级负责、
分别承担的原则,积极筹措和合理安排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所需资金。年初要对离
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中明确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进行认真测算,并将所需资金足
额列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并逐步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要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优
先安排,并按月足额发放。
第四条 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原渠道由同
级财政和所在单位按比例负担。各地要根据离休干部医药费实际支出及财力情况,逐
步提高财政拨款标准。在管理上可维持现行办法,也可纳人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
统筹。
第五条 全省各类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无缴费能力单位的离休干部也要按时足额发放离休费,并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实行单
独建帐管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离休费;
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对单位确有困难,主管部门也无力给予
帮助的,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认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确保
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 破产、倒闭企业应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
离休费备用金。清偿资金不够的,上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资产变现困难一时无法支付
的,先由同级财政垫付,待资产变现时扣还。
第七条 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基本
离休费开支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全额发放。
第八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休干部,其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以外的
开支项目,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发放。单位确实困难,归口管理部门也
无力帮助解决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其离休干部去世后一
次性抚恤费和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的生活补助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九条 全省各类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凡有离休干部的,都必须
按规定参加离休十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的标准,按当地上年度
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综合确定。年度离休干部医药
费统筹金出现缺口时,同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予以解决。
第十条 破产、倒闭企业应优先从清偿资金中按当地筹资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缴纳5年的离休干部医疗备用金,5年后由同级财政负担。严重亏损或停产、
半停产的特困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财
政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认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凭审批文件可以缓缴、少缴和免
缴。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少缴和免缴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十一条 各地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
服务设施、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就医,又要加强
管理,防止浪费。
第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管理工作。
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医疗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离休干部转嫁
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对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医疗费用浪费的,经同级财政、劳动和社
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审核认定后,将相应扣减财政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拨款。
第十三条 对保证离休干部“两费”确有困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要予以帮助。
省财政将按各地老红军人数和一定标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各地老红军医药费专项补
助。市州财政也要对贫困县、革命老区等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为督促各地切实做好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省委组织部、省财政
厅、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将对发生离休干部“两费”拖欠
的市州,实行联合检查,并格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建立离休老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
遇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的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离休干部“两费”财政支持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积极努力做好离休老干部生活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一
律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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