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基础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02]26号颁布时间:2002-02-26
2002年2月26日 湘财教[2002]26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基础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基础教育专项补助
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设,
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附件:基础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基础教育发展,加快中小学规范化、标准化建议,提高办学质量和
办学效益,加强基础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将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基础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
地方基础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要按照鼓励先进、择优扶持、重点使用、注重效果的原则,
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政府举办的农村普通中学(包括初级中学
和高级中学)、小学校舍和校园基础设施改造、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原则上专款
的70%要用于乡镇中小学校,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项目学校确定的原则。确定的项目学校,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具有一定
的办学规模,并有一定的办学特色,通过重点扶持,力争办成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
的中小学。
项目学校的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建筑标准、学校的教学实验设备的
配置标准,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试行)》(建标[1996]
640号)及有关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等确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指标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省财政向各市(州)下
达专项资金控制指标,在省控制指标内,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项目学校填报
《基础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书》,市(州)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
政厅对各市(州)上报的项目评审后,将批准的项目及预算指标正式下达各市(州),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逐级下达到项目学校。
第七条 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市(州)财政局要根据省财政
厅下达的项目预算,及时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县(市、区)
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
财政部门要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项目
学校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查后,将金直接拨付到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国库集中拨付的,可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学校。
第八条 土建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项目学
校的建设单位要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企业资质。所有土建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标
公开议标等方式确定;仪器设备的采购,有条件的地方均应实行政府采购,采购后的
节余资金继续用于项目学校建设项目。
第九条 土建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具备条件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
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土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项目学校
选派一名文化程度在中专以上的负责人,经组织培训后出任施工现场监理员,负责监
督检查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艺、施工度、施工质量,记好施工日志,负责隐蔽工程
的验收,反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项目学校建设完工后,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提出包括建
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验收表在内的完工报告及峻工照片等,经市(州)级财政部
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对项
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编制项目实施年度
报告,经市(州)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与项目管理挂钩,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资金,项目建设组
织实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省财政厅在下一年度安排资金和
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对因工作不力等人为因素造成校舍建筑质量事故,或挪用、
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等行为的,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
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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