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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的通知

湘财教[2002]46号颁布时间:2002-09-20

     2002年9月20日 湘财教[2002]46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办发[2001] 2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 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38号)精神,我们对农村中小学公 用经费定额进行了核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2001]281号)规定,农村中小学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其中,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 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公务费是指为 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 动车辆燃料费等;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 及其他设备;修缮费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 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有关 支出,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人员经费和基建投资方面的开支不包括在 内。   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   由于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力状况差别较大,根据近年来我省农 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安排情况,以基本保证学校正常运 转为原则,同时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按各县(市、区)人均可用财力的高低,分类核 定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   1.按财政供养人数计算,人均可用财力低于8000元(含8000元)的财 力困难县,农村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140元-155元;农村中学年生均公 用经费标准为180元-205元。   2.按财政供养人数计算,人均可用财力高于8000元的县(市、区),农村 小学和农村中学生年均公用经费标准以杂费加上本级上年实际安排生均预算内公用经 费作为最低标准;农村小学、农村中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上限分别为170元、 220元。   县(市、区)要在保证教师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多渠道筹措资金, 调整支出结构,努力使生均公用经费在不低于往年的基础上,争取逐年有所提高。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按照以上原则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具 体核定到所辖县(市、区),于12月20以前上报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准,从 2003年起各县(市、区)按照核准后的定额执行。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县(市、区)、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按照省里核定的定额,确保农 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投入。农村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应全部留给学校用作公用经费。 学校的杂费收入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等方面开支,不得用于平衡 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调用杂费收入 挪作他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不 足部分由县(市、区,)、乡两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县(市、区)、乡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不得以任 何名义擅自提高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乱摊派,对违反有 关规定,乱收乱发、挤占挪用学校公用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各学校要进一步加 强财务管理,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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