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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关于省级干部自雇服务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行[2002]6号颁布时间:2002-04-16

     2002年4月16日 湘财行[2002]6号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 8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报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省级干部自雇服务 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省级干部自雇服务人员经费简称自雇费,享受自雇费的省级干部 包括:   1.正省级干部(不含只享受正省级医疗或用车待遇的省级干部,下同),配备 炊事员或服务员一人,因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增加一人;   2.历岁以上的副省级干部(不含只享受副省级医疗或用车待遇的省级干部,下 同),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一人。   在上述规定人数内,本人愿意自雇服务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发给自雇费补贴。   二、补助标准。自雇一名服务人员的,其自雇费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因特 殊情况,经批准自雇2名服务人员的正省级干部,每月自雇费标准为600元。   三、经费渠道。省级干部自雇费补贴由本人工资发放单位解决。   四、其他事项。离休的省级干部享受自雇补贴后,不再发放离休人员护理费。   五、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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