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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委老干部局、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湘老干[2002]8号颁布时间:2002-08-21

     2002年8月21日 湘老干[2002]8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 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 究,决定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 500元。   二、特需经费的预算和分配。由我省各级财政开支的国家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离 休干部特需经费,按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按照上年度决算离休干部数编列预算,拨给 所在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掌握使用,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中 开支。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按上年度未 离休干部数编列预算,拨交本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掌握使用。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在长的省直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离 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拨给省委老干部局集中掌握使用。组织关系在省直的中 央部属单位和省直厅局所属企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离休干部每人每年80 元的标准交省委老干部局集中掌握使用。省直各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按离休干部每人 每年420元掌握使用。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以上标准对特需经费进行分配使用。   三、特需经费的开支范围。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 活动经费开支。省、市(州)、县(市、区)委老干部局掌握的经费部分主要用于组 织离休干部开展集体活动的必要开支。各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   (1)因长期患病,带来经济上很大困难的;   (2)因人口多,收人低,长期欠债,确无偿还能力的;   (3)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遗霜生活上确有较大困难的;   (4)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在经济上损失很大的。   “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1)集体活动场所的部分设备添置;   (2)节日组织的文娱活动经费;   (3)慰问活动的开支等。   特需经费必须由老干部工作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不 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四、严重亏损或停产、半停产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特需经费 确实无力落实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主管部门有困难的,经财政、老干等有关部 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中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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