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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2002]168号颁布时间:2002-12-13

     2002年12月13日 湘财预[2002]168号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 [2002]5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以及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除其汇总缴纳和成员企业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独享收入外,其他的相关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 省共享。中央、省分享比例2002年各50%;2003年分别为60%、40%; 2003年度以后的分享比例根据以后调整的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本通知从 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上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 请各地于2002年12月25日之前按本通知规定组织所得税收入调库。 附件: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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