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通知
湘财综[2002]43号颁布时间:2002-11-20
2002年11月20日 湘财综[2002]43号
省公安厅,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
费的复函》(财综[2001]6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向机动
车的所有权人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在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向抵押人收取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二、上述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属行政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部门
预算或支出计划拨付。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
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加强财务管理,及时
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收费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
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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