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2]44号颁布时间:2002-11-29
2002年11月29日 湘财综[2002]44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财建[2001]35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研
究制定了《湖南省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加强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
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部分外,省、市(州)、县
财政应根据本级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农产品
成本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由物价部门根据中央、省确定的农产品成本
调查项目所需的经费支出,以及补助农产品成本定点调查登记户所需经费,提出年度
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的分配、由省物价局根据农产
品成本调查项目承办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下达各市(州)。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在收到专项经费指标后,要根据本地区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点)
数量、调查任务轻重和调查区域大小,并参考上一年度本地区调查工作完成情况和经
费使用情况,确定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到有关直报县。在财力允许阶情况下应适
当安排配套经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农产品成本调查登记户误工补贴及时送达农
户手中,并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第五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产品成本调查登记户误工补贴;
(二)农产品成本调查干部和调查登记户培训及业务会议费用补助;
(三)调查资格证书、调查表格等印制费用;
(四)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审核、汇总和编印费用;
(五)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调查差旅费补助和调查人员外勤补助;
(六)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处理、资料递送相信息交换费用;
(七)其他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
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分配使用方案,应经局长办公
会研究确定后提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分管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领导作
为专项经费直接责任人,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经费的审批,重大事项报请主要领导同
志批准。
第七条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其他监督部
门,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于当
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
将经费使用情况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2月底报送国家计委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不
定期检查中央、省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农产品成本调查专
项经费的,应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
58号)予以处罚、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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