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02]55号颁布时间:2002-12-30
2002年12月30日 湘财综[2002]55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交通部《营业性道路
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和省政府有关批示,
经研究,现就我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从业资格考试时收取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
格后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参加考试直接申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
收取“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
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营业性道路运
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资金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即行政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履行工作职
能需要核拨。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和“营业
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
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证,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票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
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白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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