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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加强预算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湘财监字[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4-13

     1999年4月13日 湘财监字[1999]5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中心支库、监察局、省直各主 管部门:   随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确立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狠抓财源建设,加强税 收征管,促进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当前仍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在预算收入征 收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擅自越权免征、减征、缓征预算收入,有的通过混淆 级次、改变税种、汇总更正等手段截留上级预算收入。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 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削弱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为了加强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 确保预算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现就加强预算收入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预算收入征收管理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得超越税收管理 权限免征、减征、缓征税收;要严格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 理体制的通知》(湘政办发[1994]24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级收 入范围的通知》(湘财[96]预字第99号)、《关于省级收入范围的补充通知》 (湘财[96]预字第217号)等文件关于各级预算收入划分范围和入库纪律的规 定,严格按级次做好预算收入入库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财税法制观念,从维护财税工作正常秩序出发,进 一步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组织收入,强化税收征管。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发[1998]4号)精神,积极做好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把预算收 入征收入库情况作为市场经济和分税制条件下财税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监 督检查,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对帐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国库部门要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 [1998]494号),加强对本级预算收入收纳、报解、入库的监督检查和对征 收、审计机关在金融机构开设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有关重要事 项可实施延伸检查。对违规设立的过渡户要坚决予以撤消,并没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对征收机关违规退库的,国库要严格把关;对有意混淆预算级次,将上级收入混作本 级收入入库的,除如数扣回侵占的收入,并给予一定的处罚外,还要将违纪情况在全 省财税系统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 监察机关按有关程序处理。各预算收入缴纳和征收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国库、 监察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与预算收入征管有关的凭证、帐簿、报表、票据、文件及 其它有关资料,不得干扰、阻碍、拖延、拒绝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优 势,加大对预算收入缴纳和征收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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