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收费局对怀化地区收费管理局关于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的复函
湘财(95)便费字第59号颁布时间:1995-05-18
1995年5月18日 湘财(95)便费字第59号
怀化地区收费资金管理局:
你局怀收(95)票字第08号《关于收费票据使用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8号《关于治理乱收
费规定》已作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否则视为非法收费,要予以查
处。没有收费许可证、没有持证收费、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拒
绝交费。
二、1993年省人大颂布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七
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和专用收款收据管理制度”,“收费单位
必须持经批准收费的文件到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由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财政行
政管理部门申领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或
者使用经国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当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全国统一专用票
据方可收费”。
三、省税务局湘税发[1993]015号《关于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新版发票启
用查验工作的通知》规定:“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或规费收据,并严格按湘财综字第315号《关于印发湖南
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务院国发[1994]41号《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的通知》规定:“收取通行费,其收费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统一
制发或监制”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关于在公
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应使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鉴于上述文件规定,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禁止收费单位收费后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也不得与税务发票混用,否则,按有关
政策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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