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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收费局关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票据管理问题的复函

湘财(95)便综字第69号颁布时间:1995-06-05

     1995年6月5日 湘财(95)便综字第69号 省水产局:   你局湘渔(政)字[1995]25号《关于请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票据按原 渠道继续由省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湖南省财政厅湘财(93)综字第434号《关于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 费票据管理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收费票据采取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办法。原 则上实行其收入归哪级所有,就由哪一级财政管理票据”。“各执收部门和单位按规 定到归口的财政部门领购,下级财政部门到上级财政部门领购,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越 权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因此,应由各级渔业部门到归口的财政部门领购渔业资 源增殖保护费票据,不宜再由你局统一发放到全省的执收单位。特此函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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