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28日 湘财(95)预字第12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字[1995]65号文件转发给休们,并补充
通知如下:
取消集贸税分成后,在地税部门经费拨付办法尚未确定之前,省及地市县财政应
分别预借一部分经费。地市县财政应根据1994年集贸税分成总额中用于弥补地税
部门经费的数额,按50%的比例先预借地税部门经费,以保证地税部门征收工作的
正常开展,待地税部门经费办法确定之后,年终统一结算。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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