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省国土测绘局、省水电厅关于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湘财(95)综字第140号颁布时间:1995-01-14
1995年1月14日 湘财(95)综字第140号
根据省政府湘政发[1994]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
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省的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和使用工作,现将有关具体
问题规定如下:
一、收款办法
1.国有、集体、股份、联营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投资、财务公司和城乡信
用社按月缴纳防洪保安资金。上述部门应在当地地方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月
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到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按征集标准缴纳上月的防洪保安资金。上述
部门的在职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全年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单位财务部
门在每年的6月1-10日内一次性代扣代收后,亦按上述期限交当地地方税务部门。
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每年6月和12月的1-10日内,根据上半年和下
半年的销售收入分二次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斗部门交纳全年的防洪保安资金,多交或
少交部分待下年缴纳时再结算。私营企业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企业财
务部门代扣代收后,亦按上述期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属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
金,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每年一次性代扣代收后,于6月底交入当地财政部门。
4.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办理用地手续
时,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各级国土管理部门一次性收取。
二、解款规定
1.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将已征收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当月
内全额缴入县市级财政部门的"防洪保安资金专户"。经县市级财政防洪保安资金征收
管理部门核实后,每月按总额提取2%的业务手续费给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在每
月月底前,将其中中央、省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的30%部分,直接缴
入湖南省财政厅“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第二和第四季度末的20日前,将代扣代收
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在职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全额缴入当地县
市级财政部门的防洪保安资金专户。经县市级财政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部门核实后,
每半年按总额提取2%的业务手续费给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
3.各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代扣代收的
在职职工的防洪保安资金时,一次性按总额提取2%的业务手续费,并将其中中央和
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30%部分,直接缴入湖南省财政厅
“防洪保安专户”。
4.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末的20日内,将代扣代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全
额缴入当地同级财政部门。经县市级财政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部门核实后,按总额
提取2%的业务手续费给国土管理部门。
5.各级财政综合计划部门应设立“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三、票据管理
1.各级地方税务、工商、国土、财政部门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时,必须向缴纳单
位或个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专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
“专用收据”)。
2.专用收据分为“定额”和“非定额”两种。向个人征集时,开具定额“专用
收据”,定额"专用收据面为20元、30元、50元、80元四种;向单位征集时开
具非定额"专用收据"。
3.“专用收据”、“减免审批表”和“报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各地、州、
市财政局到省财政厅领购。印刷费用先由各级财政部门垫付,在防洪保安资金中列支。
4.各级防洪保安资金代征部门到当地财政部门领用“专用收据”。
四、使用管理
1.防洪保安资金的使用必须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除自、治州可将小(一)
型水库除险加固纳入使用范围以外,其他地、州、市、县(市)应将这笔资金主要用
于防安保安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加固及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2.防洪保安资金原则上要求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凡需纳入防洪
保安资金使用计划的工程,必须做好前期工作,其技术方案必须按分级管理的规定商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工程
项目不得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3.防洪保安资金的使用计划必须由水利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安排意见
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当年提取,次年使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4.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洪保安资金可以与基本建设投资等其他专项资
金配套结合使用,年度项目计划由地、州、市水利、财政局报省水利、财政厅审批。
五、报表管理
(一) 征集报表
1.各县市级地方税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和
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月“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情况表”(以下简称“征集情况
表”)。每年12月份的“征集情况表”还应报送省财政厅(综合计划处)。
2.各县(市)级工商部门应于每年7月1日-10日和12月20日-30日前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征集情况表”,每年12月份的“征集情况表”还应报送省财
政厅(综合计划处)和省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处)。
3.各县(市)级财政部门每年7月10日前将自己直接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填
报“征集情况表”,送同级财政局综合计划科、股和省财政厅(综合计划处)。
4.各县(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汇总填报“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
集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每季度报送上级财政部
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30日前汇总填报“汇总表”,
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于每年8月15日和次年2月15日前汇总
填报“汇总表”,报省人民政府。
(二)收支报表
1.防洪保安资金由县(市)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使
用意见,并填报“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使用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报同级
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动用。
2.各县(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填报“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收
支决算表”(以下简称“收支决算表”),并附必要文字说明,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
级财政部门(一式两份)。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汇总“收支决
算表”并附必要文字说明,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于
每年2月底之前汇总“收支决算表”。并附必要文字说明,报省人民政府。
(三)减免审批
凡申请减免防洪保安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必须经同级代征机审核同意后,报经同级
财政部门审批,中央在湘企业的减免一律要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
批。
六、其他
1.已承担了农村积累工,义务工的个人不再征集防洪保安资金。
2.各县(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在每年防洪保安资金收支决算出来后,采取适
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其收支情况,接受监察审计和群众监督。
3.对隐瞒、贪污、挪用、截留防洪保安资金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
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使用“专用收据”和不按规定期限将防洪保
安资金缴入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的,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报送各种报表的,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对不按规定保证防洪保安资金及时拨付的,按《湖南省
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4.对不按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控购手续,不予审批自
筹基建,停止供应收费票据,停止预算拨款;税务部门停止供应税务发票;工商部门
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检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征用土地有关手续。并按每日2‰的
比例交纳滞纳金。
5.各地自行制定的与湘发[94]31号和本规定不符的征收管理办法,一律
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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