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营范围的函
湘财注协函字[1999]82号颁布时间:1999-03-02
1999年3月2日 湘财注协函字[1999]82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鉴于你局有关部门多次向我厅询问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范围问题,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会计师
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协字[1995]
49号)文件精神,现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经营范围函告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主要包括:
(一)设计会计制度;
(二)担任会计顾问;
(三)代理纳税申报;
(四)代理记帐;
(五)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六)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
(七)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八)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九)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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