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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湘财会字[1999]13号颁布时间:1999-08-18

     1999年8月18日 湘财会字[1999]13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 2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 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 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暂收款”的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方式收到的暂 收款不能直接记入“支出户存款”,而应记入“收入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 偿付款项时,再冲减“收入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   二、关于“待转保险费收入”的处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中,对于年 底无法分清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的保险费收入,先记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年末,将仍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经验比例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并进行结转,即,借:“待转保险费收入”,贷:“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科目;下年初作冲转分录 时,应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科目直接转回到 “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即,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个人帐 户基金”科目,贷:“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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