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8日 湘财会字[1999]13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
2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
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
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暂收款”的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方式收到的暂
收款不能直接记入“支出户存款”,而应记入“收入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
偿付款项时,再冲减“收入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
二、关于“待转保险费收入”的处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中,对于年
底无法分清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的保险费收入,先记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年末,将仍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经验比例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并进行结转,即,借:“待转保险费收入”,贷:“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科目;下年初作冲转分录
时,应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科目直接转回到
“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即,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个人帐
户基金”科目,贷:“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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