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日 湘财法字[1999]19号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法字[1999]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实施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前,对各级财政执法干部进行一次普遍轮训。
《行政复议法》今年10月1日起就要正式施行。这对保障和监督我们财政部门
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理财,提高财政执法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
级财政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
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大意义。各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
要采取各种形式对行政复议法进行宣传、培训,力争在10月1日前使全省各级财政
执法干部接受一次普遍轮训,为行政复议法的正式施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章制度,是确保行政复议法顺利实施的重
要保障。省厅将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如在已有的财
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财政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合并
制定湖南省财政系统行政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备案
制度和行政复议及应诉统计制度。着手建立财政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年度财政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各级财政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强行政复议的基础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复议的具体办法和工作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财政行政复
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法制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
项,履行相应职责。因此,我省各级财政部门都要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财政法制机
构的建设,机构已经建立的,要充实人员,加强培训;机构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
起来,以适应贯彻行政复议法的需要。
四、安排落实行政复议活动经费,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
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
以保障。”国务院国发[1999]10号通知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列
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给予保证。在行
政机关的行政经费当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我省各级
财政部门都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的要求,每年安排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单独列支,
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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