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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挪用资金周转使用违规款额计算问题的复函

湘财法函字[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7-21

     1999年7月21日 湘财法函字[1999]5号 湖南省水利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答复湖南省水利厅湘水电审字[1999]5号函意见的函》 (财法函字[1999]18号)精神,现就你厅请求解释《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 行规定施行细则》第30条的适用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30条第3款“同一笔资 金涉及两种以上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可不重复计算罚款”的规定,在同一审计期间, 被审计单位多次挪用同一笔资金,按挪用资金最大余额确定其违反财政法规的金额。   二、根据你厅来函所列情况,多次挪用同一笔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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