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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银行关于认真做好1995年早中稻收购资金的供应与管理的通知(摘录)

湘粮财联[1995]053号颁布时间:1995-07-26

     1995年7月26日 湘粮财联[1995]053号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坚决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早中稻收购任务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政府掌握必要的粮源,对于保证军需民食、平 抑市场物价、抑制通货膨胀、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必须充 分认识到今年早中稻收购任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从眼前着手, 加强对早中稻收购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密切配合,全力 支持粮食部门抓好收购,掌握粮源。各级国有粮食部门要把粮食收购作为一件大家来 抓,千方百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早中稻收购任务,为全年粮食收购任务的完成打下好 的基础。   二、关于早中稻收购计划   针对今年我省许多地方受灾减产的实际情况,全省早中稻入库计划,按60亿斤 稻谷安排,其中:国家定购50亿斤,议价收购10亿斤。早中稻定购入库的预交比 例,视各早中稻情况分为三类,即:衡阳、郴州、零陵、娄底、自治州、张家界、怀 化7个地(州)市为90%左右;长沙、株洲、湘潭、邵阳4市为80%左右;常德、 益阳、岳阳3市为70%左右。   粮食定购既是国家的任务,又是农民应尽的义务,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必须保证 完成。农业税粮纳入了定购任务之内,必须一并征收实物,不允许开口子收取代金。   各地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部门在定购以外多收议价粮,议价粮价格随行就市,定 购粮和议购粮收购,都必须坚持国家质量标准,既不能压级压价,也不得抬级抬价。   三、关于早中稻收购价格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定购价格政策。今年我省早中稻国家定购价格仍按价区划分, 并维持去年收购价格不变。但对农民的实际结算价格、除农业税粮外,一律在国家规 定的定购价基础上每50公斤另加价外补贴6元,即一价区中等均价50元、二价区 51元,三价区53元。价外补贴的6元中,去年已加2元,由粮食企业进入经营成 本,今年继续不变;今年新增的4元,不进入粮食企业经营成本,所需资金由省另行 解决。各地一定要按照省定的分价区价格,坚持一价到底,不得擅自抬价收购,财政 与粮食部门农业税粮的结算价格,也必须坚持以国家规定的定购价进行结算,一价到 底。   四、关于早中稻收购的资金安排   根据省下达的早中稻收购计划和收购价格,所需收购资金333840万元(含 每50公斤收购期间合理费用6元)、其供应渠道是:企业调销回笼及归位资金 78840万元(含二、三价区的价区差3840万元),财政安排补贴款50000 万元(含中央安排的补贴款),银行贷款205000万元。银行、财政、粮食部门, 要各尽其责,按计划筹集资金,在8月各旬和9月上旬分4次,及时同步到位,交存 发展银行在人民银行的政策性存款专户。保证不向农民打“白条”。   五、关于定购粮的价外补贴   早中稻入库,国家定购计划为50亿斤,剔除应交的农业税粮不需价外补贴外, 需要价外加价收购的粮食约35亿斤,价外补贴资金约21000万元。为了保证粮 食收购,这部分资金也必须提前到位,具体办法是:去年由粮食企业进入经营成本的 2元,通过粮食销售由企业回笼资金解决7000万元;由省政府专项安排14000 万元,其中去年结余的定购粮省统一调度平转议解决9000万元,财政风险基金先 垫支5000万元。政府专项安排部分,年终由省财政按实际入库的定购粮同各地进 行结算。2.1亿元补贴款银行坚决不垫付,必须在8月内专存发展银行在人行的专 户。   六、加强对收购资金供应的管理,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 今年是中央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我省实行粮食的专员、市长、州长责任制以 及粮食“三包一放”的第一年,今年的早中稻收购又是在部分地方因灾减产,粮食平 议差价大,银行贷款、财政补贴及企业回笼资金都相当紧张的困难情况下进行的。收 购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想方设法,各负其责,保证 本部门应筹措的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切实防止被挤占挪用。发展银行要根据收 购部门的粮油库存和收购数量适时安排贷款;农业银行负责发展银行业务的代理,要 确保政策性收购贷款的及时供应,并加强贷款的管理;中央财政、省财政负责拨补的 专储粮、省储粮费用补贴及风险基金垫付的价外补贴均应及时下拨,进入专户,不得 层层滞留,银行、财政和企业均不得挪用;粮食企业要抓紧销货款回笼,严格销货款 管理,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全部粮油回笼款都必须及时送解农业发展银行委托的的代 理行专户储存,用于早中稻收购,坚决杜绝体外循环。收购资金专户要全额反映银行 贷款,企业调销回笼资金和财政拨补款的收支情况,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收购及相关费 用支出。承担收购、调拨、储备等政策性业务的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一家开立 帐号,在其他银行的政策性帐户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督,积极 协调做好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   鉴于粮食部门的调销回笼和财政补贴款项都打入早中稻收购资金来源,在七-九月 各级农行代理行不得再从存款中扣收贷款,否则一套资金重复安排,以免影响收购。   七、严格执行粮油收购价格和结算付现工作   粮食收购价款结算工作,是兑现售粮价款,不打“白条”的关键。粮食部门要严 格执行结算价款的有关规定,按照“先农民、后财税、再集体提留”的顺序结算付款, 坚持户交户结,一手粮,一手钱,钱粮两清,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 人扣收任何款项。   八、建立健全收购资金管理台帐及收购资金情况电讯报告制度   根据国务院(95)国发12号文件精神,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粮食局、 供销社以(95)发字第49号联合转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建立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台帐》的通知,强调由农业发展银行牵头,粮食 部门、供销社和农业银行具体负责,层层建立与粮油购、销、调、存及收购贷款等资 料相关的统计台帐,粮食企业要定期提供有关数字和资料。农业银行代理银行要按照 要求认真登记台帐。   粮食企业为了按照银行需要和收购资金供应管理的需要,将原“粮食收购资金情 况电讯”十日报结合台帐作了较大的修改。各级粮食主管局务必按照新的规定,准确、 及时、完整地填报。为便于政府与银行掌握收购进度及资金供应到位情况,请各地 (州)、市、县粮食局在将“电讯报”上报主管局的同时,抄送同级政府和银行各一 份。今年第一次上报“电讯报”的时间为8月12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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