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02]8号颁布时间:2002-01-31
2002年1月31日 湘财综[2002]8号
湖南省盐务管理局:
为尽快消除我国碘缺乏病,确保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国务
院决定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
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7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1年1月21日起延长到
2004年1月20日止。
二、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缴库方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按照财政
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年1月
21日起停止征收。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所需资
金,由盐业企业从其他正常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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