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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财(95)工字第204号颁布时间:1995-07-10

     1995年7月10日 湘财(95)工字第204号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支持株洲市“优化 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和52户企业建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搞好国有大中型企 业的有效途径,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革步伐,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 业改革的34条措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措施,特就财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省人民政府湘政发([995]19号文件,扎扎 实实做好工作,及时发现、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好面临 的各种困难,努力搞好国有工业企业。   二、督促并鼓励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费。对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同级 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对不按规定提取折旧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 不得增加工资包干基数,实行工效挂钩的不得增提效益工资。对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 其增提折旧可视同挂钩利润计提效益工资《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按实际上缴比例折算》 也可视同国有资产增值予以考核。   三、帮助企业减轻历史包袱。对企业清产核资后进行价值重估的升值部分形成的 资本公积金,冲减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有结余的,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冲 减亏损挂帐。   对企业清产核资清理出来的各项潜亏,3年内消化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国资 部门批准,可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够部分冲减资本金,但保留资本金数额不 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四、帮助企业理顺债权债务关系。企业间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报同级 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债权投股权的形式,转为债务企业的内部 股份。   五、继续完善投入产出总承包;对省人民政府原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 确需继续鼓励发展的,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批准,可延期到2000年。   六、清理各项基金,减轻企业负担。各级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 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 25号),对过去已经出台的各种基金和规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规定的,要 坚决予以取消。要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执行由各级政府对企业制发的《企业费 用负担卡》,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财政部门要负责对收费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七、帮助企业分离办社会的职能。对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企业、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以及企业服务单位分离后组建的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企业服务单位分 离后组建的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其所得税前3年免征, 后2年减半征收;其缴纳的营业税前3年由财政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   八、加大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力度。国有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 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其产权可以部分出售,也可以全部出售。   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个人股金红利收入可按扣除银行一年期存款 利息计算后的余额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认真抓好株洲市和52户建制企业试点工作。对株洲市和52户建制企业的 试点,财政部门除了做好以上工作外,还要认真抓好以下几点:   1.采取多种办法注入资金帮助企业补充流动资本。   (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全部留在企业。   (2)对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在坚持同股同利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国资部 门批准,国有股红利收入,作为国有股扩股准备金。   (3)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允许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职工参股或将企业产权 出售给职工《控制在净资产的20%以内》,由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益。   (4)试点企业的所得税,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财政按15%的所得税率留存, 其余返还企业。   (5)对企业未弥补亏损进行认真清理,历年已由财政列入计划亏损补贴预算指 标未补足的和国家明文规定应由财政弥补而未列入汁划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列 入1996、1997年预算,在2年内予以弥补,如财力可能,在1年之内予以弥 补。   2.对试点企业的“拨改贷”资金,属省的部分,转为国家资本金,其中因投资 决策失误,未形成生产能力,濒临破产,资不抵债的,及其他待核销费用,予以豁免。 属中央的部分,积极向国家争取予以转增国家资本金或豁免。   3.省财政厅组织服务队,帮助株洲市搞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   十、做好税收返还工作。对继续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企业和“优化资本结构”试 点企业等的税收返还,由企业在年终凭年度决算报表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税证明到同 级财政办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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