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费转为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湘财综[2002]9号颁布时间:2002-02-28
2002年2月28日 湘财综[2002]9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将湖南省临床检验中心有关收费恢复为事业性收费的请示》收悉。经
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临床检验中心进行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时,可收取质量评
价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临床检验中心对医疗和临床采供血机构的临床检验室进行的室间质量评价,
包括临床化学、临床血液学、凝血、尿液干化学、微生物、梅毒、乙肝六项、丙肝、
尿化学、特种蛋白、肿瘤标志物和血型等十二项。
二、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费属事业性收费,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
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其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拨。
三、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四、省临床检验中心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申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
领购票据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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