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9日 湘财外字[1999]3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市州支局、驻长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工字[1998]6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只有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清理、整顿合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才能对外
商投资企业1998年度会计报表和外汇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各会计师(审计)事
务所必须依照有关法规,严肃认真地对待外汇审计。各级财政、外汇管理部门如果发
现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注册会计师重新审计。
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
表》由注册会计师填写,加盖事务所公章,作为审计报告的一部分由外商投资企业报
送联合年检各部门。与此同时,备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还应说
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以人民币投资的情况。
三、为确保外汇年检的真实有效,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沙分局决定举办会计、审计
师外汇年检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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