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字[1999]24号颁布时间:1999-07-09
1999年7月9日 湘财外字[1999]24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为规范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旅游资
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部《财政旅游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
挥旅游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旅游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入的旅游专项资金、省级预算
安排的旅游事业费和其他旅游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旅游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湖南旅游事业和景区景点的规划及建设,使用
范围包括宣传促销费和规划建设费,其使用原则是:引导为主,保证重点;专款专用,
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宣传促销费的使用对象为省直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必要时也可用于补助市、
地、州人民政府大型的旅游促销活动,其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旅游促销费:包括为宣传湖南旅游而举行或参与的境内外的博览会、展销会、
产品说明会等促销活动发生的费用,以及接待境内外记者等到湖南采访考察所发生的
费用。
2.旅游宣传费:包括旅游宣传品制作、宣传设施购置、旅游信息网络建设等所
发生的费用。
3.科研培训费:包括开展旅游科研项目和培训旅游管理干部以及开展旅游基础
教育的经费补贴。
4.行业标准化管理费:包括开展旅游业务调研、调查统计、组织专业人员考试、
宾馆饭店星级评定、旅行社年审、旅游安全协调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所发生的费用。
5.其它费用。
第五条 宣传促销费的管理
1.用款单位必须将年度用款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行文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预
算一经下达,用款单位不得突破,如遇重大活动需追加经费,用款单位须有专门申请
预算追加报告,经批准后,用款单位方能使用。
2.财政部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决算审批工作,每年对宣
传促销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政法规的,有权予以
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理。
第六条 规划建设费的使用对象为我省的国有旅游企业(项目贷款贴息也可用于非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所选项目必须是我省或当地旅游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项目,
其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规划开发费:包括对开发旅游商品、进行旅游整体规划或景点景区规划所发
生的费用的补助;
2.项目建设补贴:包括旅游企业设施改造和旅游景点景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
补贴;
3.项目贷款贴息:包括旅游企业设施改造和旅游景点景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
贴息。
第七条 规划建设费的管理
1.规划建设费必须安排到具体项目,对列入《湖南省旅游业十年发展规划》的
“一点四线”中的项目给与重点倾斜。地、市、县申请规划建设费的项目必须由所在
地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地市财政局正式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全面
评估后,将资金逐级拨付到地、市、县财政。
2.申报旅游产品规划开发费的旅游商品开发的项目,其开发成果应经省级以上
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一定的开发价值。省财政给予补助的金额一般不超过20
万元。
3.对旅游整体规划或景区景点规划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差额部分由
项目单位或当地财政自行解决。经审查同意补助的项目,必须至少在省内进行招标,
经当地规划部门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中标的
规划单位。
4.申报旅游项目建设补贴的项目必须附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项目
单位筹措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50%的资金。经批准的项目必须至少在省内进行招标
建设,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施工进度实行报帐制的办法拨付资金,必要时还可直接拨
付给中标的施工单位,以保障旅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5.申报旅游项目贷款贴息的项目,除附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必须
附经办银行同意配套贷款的有效文件,经批准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
贴息资金。
财政部门要定期对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还可聘请中
国注册会计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财政旅
游资金转作他用,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年底报告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并逐级
汇总报省财政厅。对违反规定的,除将截留资金全额收缴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同
时在两年内取消所在地市申报财政旅游资金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