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贸发展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字[1999]23号颁布时间:1999-07-07
1999年7月7日 湘财外字[1999]23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5年省级外贸企业扭亏增盈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5]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外贸发展的若干意
见》(湘政发[1996]14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外贸发展资金财
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湖南省外贸发展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我省对外贸易发展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
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财商字[1996]46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湖南省对外贸易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外贸发展资金)是根据湘政办发
[1995]35号、湘政发[1996]14号文件精神建立的在全省范围内用于
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外贸发展资金的来源包括省级外贸企业每年上缴的所得税返还款、上级财政
拨款和其他外贸专项资金。
四、省财政厅设立外贸发展资金专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当
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在贯彻国家对外贸易产业政策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外贸发展资金的使
用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2.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档次;
3.鼓励深加工、高科技、高附加值商品生产及开发新技术、新商品出口,优化
出口商品结构;
4.通过促进对外贸易市场多元化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六、外贸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1.传统大宗出口产品、重点出口产品和本省机电产品的出口补助、贴息;
2.补助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的不足;
3.开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所需科研、设备、设施改造等投入;
4.对开拓东欧、非洲、南美等新国际市场开办经费和风险投资的补助;
5.弥补企业因政策性原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亏损;
6.奖励为扩大出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有功人员;
7.弥补省政府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支出的不足和其他与外贸业务有关的零星
开支。
七、外贸发展资金的申报程序:
1.凡需申请使用外贸发展资金的外贸企业应就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
出项目执行时间、自筹资金来源、数额、项目预期效益等基本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
主管财政机关提出申请。
2.因政策性或其他非经营性原因发生亏损的企业,在向主管财政机关说明损失
原因、亏损金额后,可申请一定的资金补助。
3.主管财政机关对资金申请进行考察论证并确认后,统筹安排资金,分批(或
一次性)拨付。
八、外贸发展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1.为了监督、检查外贸发展资金的管理情况,凡使用外贸发展资金的单位,必
须向主管财政机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和外贸发
展资金的使用效益。
2.主管财政机关应明文规定每笔下拨资金的财务处理办法,并对资金使用项目
进行检查。如有不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违反资金使用原则或任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的,主管财政机关有权收回所拨款项或没收违反使用规定购置的物品,并停止对该资
金使用单位余款的拨付,同时不再受理其新的资金申请项目。
九、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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