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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的通知

湘人发[1999]143号颁布时间:1999-11-21

     1999年11月21日 湘人发[1999]143号 各市、州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 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 府批准,我省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离退休人员相 应增加离退休费,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10月1日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1997、 1998年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可从1999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 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对于事业单位中既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可由单位根 据其工作岗位性质确定其执行何种职务工资标准,一经确定,今后除该职务调整外, 不得改按其他职务的工资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工人,也按这一办法处理。   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三、今年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国发[1995] 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接套改国办发[1999]78号文件所附的新工资标准。 如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晋档条件,可在转业后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基础上晋升一档职务 工资。   四、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 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10 月1日起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 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 体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 生活费。   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厅字[1985]67号和340号、劳人薪 [1985]22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 和符合离休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退休 费。   五、对于199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升级考核合格人员工资问题 的处理。   参加1998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升级考核成绩合格,并由政 府人事部门发给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可从1999 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相应的奖金、津贴,如符合本通知规 定的晋档条件,可在此基础上晋升一档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对参加上述升等级考 核合格,1999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工人,也可按在职同类人员增加工资和相 应的奖金、津贴,并从其退休的下月起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上述人员执行新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补发工资确有困难的地方和单位, 可暂缓补发,补发时间、补发金额可由各地、各单位酌情确定。   六、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增加离退休费、退 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七、此次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增加离退休费,各单位须填写《湖 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汇总审批表》和《湖南省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花名册》以及《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 加离退休费审批表》一式四份,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审批。   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工作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发[1997]206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此次机关、事业单位晋升工资档次和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发 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政策,妥善调度资金,保证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及时兑现, 确保整个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的平稳实施。   九、本通知由湖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汇总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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