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财行字[1999]83号颁布时间:1999-12-30
1999年12月30日 湘财行字[1999]83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民法院: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了我省的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法律,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诉讼当事
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二、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屑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
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其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其他部门不
得调用。
三、人民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
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和自行
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四、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承
办人及庭长审查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决定,其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当事人缓交、
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五、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票款分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湘财费字
[1997]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庭因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
由人民法庭向当事人开具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并在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将收入
全额交入省财政委托的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诉讼费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同
时将有关票据上交基层法院。
六、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式样附后),由省财政厅统
一印制。各级人民法院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
金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新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旧版票据同
时废止。各级人民法院应对旧版诉讼费专用票据进行全面清查,对所有未使用完的旧
专用票据要造具清册,连同未用完的旧版专用票据逐级上缴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报省
财政厅核准后,按规定予以销毁。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人民法院使用的收费票据进行检
查清理,对旧版专用票据已清理完毕的,方可启用新版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七、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财政在当地农业银行分支机构
开设诉讼费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由农业银行按20%和80%的比例分别划入省
财政专户--诉讼费系统分户和诉讼费当地财政专户。
八、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除国定、省定贫
困县外,其余各级人民法院(含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按20%上缴统筹,
交省级集中调剂使用,市(州)一级对县(区)法院诉讼费用不再集中。
九、省统筹的诉讼费用,主要用于统一购置法院系统必需的办案设备和补助贫困
县、财政特困县法院的业务经费,不得用于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机关的支出。支出项目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经费补助部分通过省
财政专户核拨各地,办案设备通过政府采购集中配置到位。
十、诉讼费用的开支使用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规定的业务经费开支项目;
2、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如干部教育培训费等。
十一、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略高于近2-3年退还预交诉
讼费占当年收取诉讼费的平均比例建立备用金,备用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划入当地财
政专户的诉讼费中核拨(不纳入单位预算),留单位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
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支出。备用金的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法院确
定。备用金连续滚存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二、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全部用
于法院的业务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
支计划及时核拨同级人民法院使用,严禁占压、挪用。结余的诉讼费留存专户,转入
下年度使用,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财政部门核拨的
诉讼费用与预算内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
法院的监督和检查。
十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
规范收支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并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
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规金额以内,适当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并
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各级人民法院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季度诉讼费的收入与使用
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年度终了后,将上年度诉讼费
的收入和支出情况,随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
十五、本实施细则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贯彻〈人民法院诉讼
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湘财[1996]行字第225号)同时废止。
十六、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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